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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172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
主旨:函轉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1年2月25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10347868號函轉法務部111年2月23日法廉字第1110500103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有關公職人員本人或配偶開設「診所或事務所」是否屬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財產: 按「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承上,所稱投資係指直接或間接以金錢或財物出資經營事業,以獲得相關報酬,是以公職人員本人或配偶開設「診所或事務所」自屬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三、有關公職人員本人或配偶開設「診所或事務所」所有之各項財產(如汽車、存款、債務等)是否屬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財產,如何申報;如屬應申報之財產且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其申報不實金額如何計算: 「診所或事務所」所有之各項財產(如汽車、存款、債務等)是否屬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財產,如何申報: 法務部99年6月11日法政字第0999022463號函揭示,「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667、66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獨資商號」,雖以營利事業之型態登記成立,然因商號本身無獨立之法人格,故該商號之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應歸諸負責之個人。 準此,「診所或事務所」之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商號而不具備獨立法人格,獨資或合夥商號之資產(含出資、營業盈虧及生財設備等等)均歸屬於獨資商號之登記負責人所有或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則獨資、合夥所取得之財產或所負債務,亦應依法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21點第1項規定:「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