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01229醫檢師請注意~
會員請注意~
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含例假日),
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醫事檢驗師法第十條明文規定) * * 只要有任何執業異動超過30天(非一個月)未至衛生局辦理變更登記, 就會罰款一萬元(沒得商量),會員千萬不要跟錢過意不去喔~~
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竭誠為您服務
40863台中市南屯路二段408號12樓之8
電話 : 04-24736690
傳真 : 04-24731879
http://www.mt.org.tw/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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