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91547台東蘭嶼鄉民服務中心
台東縣【蘭嶼鄉民服務中心】住宿須知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府原文字第AX0963010050號函發佈
台東縣政府為提供蘭嶼鄉民滯留台東期間之住宿,並管理維護台東蘭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須知。
一、本中心住宿條件如下:
(1)因天候滯留者。
(2)照顧病患之家屬。
(3)其他因素滯留者。
二、住宿鄉民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中心辦理住宿登記,按住宿者到達之先後順序受理之,至額滿為止。
三、本中心住房分配以男女分房住宿為原則,但兒童或需人照料者不在此限;住房由管理員分配。
四、住宿鄉民應共同維護本中心內外各項設施,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如有毀損應回復原狀或負賠償責任。
五、住宿者每人應繳納保證金200元;退宿時經管理員檢查無毀損公物之情形後無息退還。
六、本中心禁止罹患法定傳染病及重大疾病者住宿。
住宿鄉民有身體不適情形,應自行就醫,如發生意外本中心概不負責。
七、隨身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八、住宿鄉民應遵守下列事項:
(1)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
(2)保持內外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汁、拋棄紙屑或其他雜物。
(3)禁止賭博、飲酒、茲事、房舍內吸菸及妨礙公共安寧之行為。
(4)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
九、住宿鄉民外出,應於23時前返回本中心。退宿時應將個人物品攜回,否則以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求賠償。
資料來源:蘭嶼鄉公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府原文字第AX0963010050號函發佈
台東縣政府為提供蘭嶼鄉民滯留台東期間之住宿,並管理維護台東蘭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須知。
一、本中心住宿條件如下:
(1)因天候滯留者。
(2)照顧病患之家屬。
(3)其他因素滯留者。
二、住宿鄉民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中心辦理住宿登記,按住宿者到達之先後順序受理之,至額滿為止。
三、本中心住房分配以男女分房住宿為原則,但兒童或需人照料者不在此限;住房由管理員分配。
四、住宿鄉民應共同維護本中心內外各項設施,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如有毀損應回復原狀或負賠償責任。
五、住宿者每人應繳納保證金200元;退宿時經管理員檢查無毀損公物之情形後無息退還。
六、本中心禁止罹患法定傳染病及重大疾病者住宿。
住宿鄉民有身體不適情形,應自行就醫,如發生意外本中心概不負責。
七、隨身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八、住宿鄉民應遵守下列事項:
(1)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
(2)保持內外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汁、拋棄紙屑或其他雜物。
(3)禁止賭博、飲酒、茲事、房舍內吸菸及妨礙公共安寧之行為。
(4)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
九、住宿鄉民外出,應於23時前返回本中心。退宿時應將個人物品攜回,否則以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求賠償。
資料來源:蘭嶼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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