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02050『前有測速照相』告示牌設置位置不當,違規單可否撤銷?


違規超速是事實.想藉此撤銷罰單.別傻了...
依規定實施測速照相前100 公尺處,要有明顯的告示牌,但告示牌卻距離員警實施測速照相的地點約 1公里,其告發之超速違規是否有效?
經筆者查詢多件有關告示牌設置位置不當,距離測照地點在100公尺以上至1000公尺之聲明異議案例,有關法院交通事件裁定結果,其異議均予駁回。
所持理由略述如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立警告標示之最短距離為「至少於一百公尺」,而非限定「非於一百公尺處設立警告標示不可」。
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3 項規定,雖未規範其得設置標示之最遠地點為多少距離,審酌一般用路人之駕駛習慣,少有於行駛中隨時看著儀表板注意其是否超速,尤其於限速較高路段,車輛均以相當速度行駛,駕駛人須隨時注意前方、左右車輛之狀態,顯難以時時注意自行車輛之行速,故警告標示設置地點不宜過遠。至於違規地點前方1 公里 處設有告示牌,以該路段最高速限每小時60公里計算,行駛1 公里之時間約1 分鐘【60公里÷60分=1】,依一般道路提供運輸流量正常順暢之情況,距離1公里或開車1分鐘,應可屬用路人得以注意之合理期待範圍。
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
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
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
有關設置雷達測速儀之地點,是否屬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路段,依上說明,法院自應予以尊重,如無法舉證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自難遽指行政機關之處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