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42200租屋諮詢~契約中約定租金的延遲金合理嗎?
我家房子是租的,契約也未公證。房東在打契約的時候加了一項,如果在每月八日沒匯錢給他,一天就要罰五百元,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回答人:情定小王子
您好:
一、依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也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來看,房東確實可以與房客定立租金延遲利息的條款。
二、不過,一般都是以年利率20%以內來計算較合常理。換句話說,以您月租10000元來算:(10000元/月X12月)X20%/年÷365日=65.75元。因此,房東在您逾期一日繳房租的情況下,應該向您收取66元以內的延遲金較適合。
三、當然,房東未獲得您同意之下,擅自(在房客不知情下)將一天500元的延遲費用增加、或加入契約書,是無效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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