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51233請為我作法院通知書解釋
您好:
我目前收到了一份法院通知,上面寫道:開庭時,請攜帶收據原本。另外在備註的地方,也說到請補正委託書正本。
請問
1.原本跟正本,是一樣的意思嗎?
2.收據己上傳到法院民事記錄科去了,現帶影本出庭不可以嗎?
回答人:情定小王子
您好:
1.原本與正本,是兩種不同的東西。原本是最先產出、最原始的第一手資料或是證明文件;而正本是經過重製而成,再經過相關單位蓋章、簽字、日期,形成與原本的文書具有一樣效力的資料。
2.因為影本內容容易更改、偽造、扭曲;所以,出庭時務必要攜帶原本、或正本文書、資料才可以。
以上請您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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