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3薪資所得 @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內控 回首頁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Ⅰ 國家記帳士考試及格
         
    (97)專普帳字第000015號
      Ⅱ 會計
    稅務經驗(70-111)
      Ⅲ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員
      Ⅳ 維力食品 財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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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賀!106年記帳士考試計錄取311人。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自100年9月19日起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每件800元)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內政部自97年3月1日起開辦自然人憑證展期服務,自然人憑證用戶憑證到期前60天(線上)至到期後三年內(臨櫃),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想運用政府各項補助計畫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政府之補助計畫

    想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青年創業貸款
    或參閱本所部落格\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



    [客戶專區]
    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逾期繳稅-超商、ATM、刷卡都行,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繳納稅款,財部因此決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除採信用卡方式者外,繳稅99年起免手續費。



    >>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賡續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期限到115年12月31日止,為期7年。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98年10月29日起債��人需�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支付的查調費將自500元降為250元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自98年7月1日起以網路傳�方式申請者,應繳納預查�查費降為150元

    >>好消息!自98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中古車商)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記帳節稅2-如何選擇優質記帳士事務所及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職工福利超限只要轉列其他費用就好嗎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本所誠徵記帳員/會計二名
  •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 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 營利事業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調減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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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首頁 / 文章分類 /8803薪資所得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一、薪資所得: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分之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一)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
          …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
          給付總額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
          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者之起扣標準(112年為86,001元)者,免予扣繳。

    本表僅
    住者
    適  用

    106年
      
    107-110

    111-112


    填  報
    稅額申報表
    查表--起扣點
    73,501
    查表--起扣點
    84,501
    查表--起扣點
    86,001
    未  填
    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73,501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4,501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6,001

    三、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109/1/1

    110/1/1

    111/1/1

    112/1/1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35,700(含)以下

    36,000(含)以下

    37,875(含)以下

    39,600(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35,700

    超過36,000

    超過37,875

    超過39,600

    基本工資-扣繳單位應密切注意行政院公告

    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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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位張先生詢問,公司因氣爆事件給予所屬受災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該局說明:
    一、按「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0類所得所明定。

    二、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屬前揭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辦理憑單申報;如是筆慰問金係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支付,因該會與員工無僱傭關係,屬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三、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員工住家受損,可請員工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規劃科 稅務員 歐淑貞(07)7256600 分機:77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10/2

    黃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3年1月起僱用外籍勞工,其簽證工作期間為2年,其中一位外籍勞工1至5月每月給付薪資20,000元,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嗣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6月初離境,就外籍勞工因提早出境,在臺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達183天,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對此部分薪資扣繳,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雇主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雇主)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例,該外籍勞工每月領取薪水20,000元,依當初簽證工作期間2年判斷,103年1至5月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並無錯誤。但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6月初離境,因提早出境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則原103年1月至5月之薪資20,000元,應改依非居住者方式扣繳。參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在103年以後,每月給付在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為19,273元)1.5倍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本案就103年1至5月給付薪資部分,每月補繳1,200元,並免加計利息,並且記得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及申報時須影印該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居留證併案佐證,以免國稅局判斷當時未依非居住者扣繳(原為依居住者方式扣繳),嗣後發現扣繳方式不對,而自動更正補辦扣繳及補繳稅款,如此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論處,反而造成徵納雙方稽徵不便利。

    該局強調,若民眾有關扣繳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詢問,該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法務二科 審核員 曾順農(07)7256600分機87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7/9

    每月基本工資102.04.01起為19,047;103.07.01起為19,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清潔人員,以維護居家安全及社區清潔,其有給付酬勞予聘僱人員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取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最近查獲案例為,甲君100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100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3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8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1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後通知該大樓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另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仍應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才不致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而遭罰。

    北投稽徵所 黃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15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之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因此,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休假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子女教育補助費兼、代課鐘點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100年度之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小教師甲君於101年9月1日除領取9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0年度之考績獎金7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9月份薪資70,000元,甲君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若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2,060元,如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應扣取稅款3,500元。

    二、100年度考績獎金70,000元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因已超過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68,5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之稅款3,500元。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辦理扣繳,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黃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8/20

    王小姐來電詢問,2年前因父親年邁且不良於行,身為職業婦女分身乏術,無法親自看護,只得申請外傭照顧父親,其所聘僱之外傭因已期滿,即將離境,王小姐想要瞭解其僱用之外籍看護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應負擔的稅負,以及如何辦理所得稅的申報等問題。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受個人聘僱從事於家庭幫傭看護工漁工等工作性質之外籍勞工,因無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與一般非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稍有不同。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

    1.如當年度居住滿183天,依勞動契約所訂之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該年度之所得總額未達課稅標準者,可辦理結算申報;

    2.如當年度居住未滿183天,則依勞動契約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日薪後,依當年度在臺居留天數計算課稅所得,並依規定稅率6﹪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申報者(雇主或仲介等)向居留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為使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或其代理申報者能自行試算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之租稅負擔,完成其納稅義務,高雄市國稅局特別製作一個貼心的Excel試算表,只要輸入入、出境年月日及欲試算之年度並選取幫傭看護漁工,即可試算出其在臺工作期間應負擔之稅捐,操作簡單、容易明瞭又便利,高雄市國稅局已轉知王小姐下載運用。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如有相同的問題,請上本局網站首頁/外僑稅務/第5項或搜尋「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稅額試算表」,下載後即可自由運用,本局網址:http://www.ntak.gov.tw

    服務科 股長 葉祝華(07)7256600分機70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8/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委託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保全及清潔服務。惟仍有部分公寓大樓為節省費用,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一旦有給付所得予聘僱人員之事實,便應責成扣繳單位主管(通常為管委會主任委員)依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因未達起扣點,或不屬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亦需依限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甲君99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亦為稅法規定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該管委會99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4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0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後通知大樓之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其屆期仍未補報,該局依法按給付金額裁處5%之罰鍰,甲君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惟仍應記得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才不致因疏忽而遭受未按實申報免扣繳憑單之處罰。

    法務二科 稅務員 張碧倫(07)7256600分機87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28

    高雄市前金區王小姐問:本公司今(101)年聘有1名外籍員工,依其聘雇契約預計會住滿183天而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但該名員工因意外過世以致今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究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其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果因故或離境不再來我國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同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101年度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因此,該名外籍員工因過世,致其101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則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陳沛涵(07)5337257分機65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4/2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勞委會已於100年9月6日公告,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將由17,880元調高至18,780元。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在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記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也就是說,自101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1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數扣繳18﹪。

    該局再次提醒扣繳義務人,自101年1月1日起,在辦理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了新規定,以免影響所得人的權益。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梁元章(07)7256600分機72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2/7

    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100年

    101年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26,820(含)以下

    28,170(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26,820

    超過28,1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時值歲末,明(101)年1月即將辦理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因此再次提醒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部分條文已經修正,自100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現行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

    對於王先生所領取的年終獎金,因非為每月給付之薪資,且低於68,501元,所以不會先被扣繳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呼籲扣繳義務人注意已調降的扣繳率及調高的起扣標準,以免溢扣繳員工稅款。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高素娟(07)6260123分機542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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