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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自100年9月19日起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每件800元)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內政部自97年3月1日起開辦自然人憑證展期服務,自然人憑證用戶憑證到期前60天(線上)至到期後三年內(臨櫃),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想運用政府各項補助計畫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政府之補助計畫

    想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青年創業貸款
    或參閱本所部落格\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



    [客戶專區]
    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逾期繳稅-超商、ATM、刷卡都行,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繳納稅款,財部因此決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除採信用卡方式者外,繳稅99年起免手續費。



    >>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賡續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期限到115年12月31日止,為期7年。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98年10月29日起債��人需�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支付的查調費將自500元降為250元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自98年7月1日起以網路傳�方式申請者,應繳納預查�查費降為150元

    >>好消息!自98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中古車商)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記帳節稅2-如何選擇優質記帳士事務所及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職工福利超限只要轉列其他費用就好嗎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本所誠徵記帳員/會計二名
  •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 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 營利事業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調減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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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營業人為犒賞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當中秋節禮物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1.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2.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陳素珠科長 (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李素秋 (07)7256600 分機75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8-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將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規定予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

    該局指出,列報職工福利雖有限額之規定,但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可核實認定;另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不足或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則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職工福利支出金額為350萬元,因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僅為30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20億 × 0.15%),公司在申報時遂將超過限額50萬元部分轉以其他費用列支。經本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超過限額之費用不屬於「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性質」,不符合可將超過限額50萬元轉列報為其他費用之規定,經核定剔除超限部分,補徵稅額1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有無超限情形,避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審查一科 劉玉雯(04)23051111轉71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08-16

    隨著勞工權益日益受重視,公司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提昇,希望藉由優惠的職工福利來吸引好人才進駐,然而,公司列報職工福利費用,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公司可於創立時按實收資本額或是增資時按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但要注意,所提撥之福利金,並不能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費用,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換言之,按實收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之福利金,在稅務申報時必須分5年認列為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當年度列報1百萬餘元之職工福利費用,其中1百萬元係由當年度增資資本額提撥5%所產生,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福利金一次提撥後,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故當年度只能認列20萬元之費用,餘80萬元應遞延以後年度分年認列。

    此外,農曆年節剛過,大部分的公司老闆都會在春節前舉辦尾牙宴請員工聚餐,究竟尾牙聚餐費用能不能列報職工福利呢?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照前開查核準則規定,

    1.已依法成立職委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2.但是根據行政院勞委會的規定,尾牙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的活動,並非一般由職委會主辦的聚餐活動,所以勞委會規定尾牙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因此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不論是否成立職委會,尾牙聚餐費用均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為宜。

    審查一科 江審核員 06-2223111 分機80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2/11

    中秋過後,氣候宜人,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慰勞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應針對參加旅遊對象有無限制做適當的稅務處理。

    營利事業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視為員工之所得。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企業,此筆旅遊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公司負擔者,則可列為其他費用;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此筆旅遊支出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若舉辦之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則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審查一科 李審核 06-2223111分機80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9/23

    【中縣訊】台中縣陳君來電詢問,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是否需開立扣免繳憑單員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各該員工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應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惟扣繳稅額;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部分,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時,請確實依上開原則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二課 04-25291040轉2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6

    員工旅遊稅法處理方式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16日表示,員工旅遊如果有限制對象資格才進行補助的話,公司必須對這部分特定員工開出扣繳憑單列入其他所得,國稅局正在進行相關企業的輔導作業,呼籲去年有接受公司特別招待納稅人,收到扣繳憑單之後應盡快補申報綜所稅,若經國稅局查獲,會視同逃漏稅懲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提供的員工旅遊,若未限制員工身分,只要是企業員工都可參加者,公司不須要對員工開立扣繳憑單,而所有費用可以當作公司福委費用支出,超過限額部分則可列公司其他費用。不過,如果公司所提供的旅遊有限制參加身分者,就必須視為員工個人的其他所得,企業要開出扣繳憑單員工,讓員工申報綜所稅時,列入其他所得繳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接獲不少轉通報案件,主要都是負責審查營所稅的稅官,發現許多企業針對上述情況,並未開扣繳憑單給相關員工,造成員工漏申報綜所稅所得,因此國稅局近期將針對未符稅法的企業,進行個案輔導作業,請企業盡快補開出扣繳憑單

    國稅局並呼籲,如果這幾年接受公司特別招待旅遊,不是屬於全公司所有員工都有旅行者,近日應該會收到公司補開出的扣繳憑單,納稅人在收到扣繳憑單之後,須盡快進行補申報綜所稅,否則如果被國稅局查獲,將遭到逃漏稅方式懲處,對納稅人而言,將更得不償失。

    宜蘭市王小姐問: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等費用或給付員工年節慰問金,是否應按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等費用,如不以現金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個人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至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入其他所得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0/05/14 經濟日報】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 )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並由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2

    臺南市馬小姐問:公司幫員工支付的定期健診費用,可否列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3355號函釋,營利事業依照規定,必須支付的員工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員工醫藥費,至於一般定期健診費用非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必要支出,不可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前揭函釋所指營利事業應依法支付之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係指下列三類情形:

    (1)營利事業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的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的健康檢查

    (2)營利事業依在職勞工的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

    (3)營利事業其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的特殊健康檢查

    【2010/01/18 經濟日報】

    參: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請確實依上開原則申報課稅。

    審查一科 稅務員 郭俊甫(07)7256600分機714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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