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據統計,近5年(106年至110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餘件,除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之案件平均35萬餘件,以及否准適用案件平均5萬餘件外,每年仍約有4萬件(將近1成)須俟次年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該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擬自今(111)年起適用上述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適用,上述申請截止日距今僅剩1個多月,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該署並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該署籲請土地所有權人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利用線上申請(免用憑證)方式辦理,以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風險,省時又便利。
曾科長雅萍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17
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及111年地價稅仍可按2‰稅率課徵;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者,稽徵機關就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3.面積限制等要件;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同法第41條規定,適用2‰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另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本文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疫情影響迄今已逾2年,各國政府多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民眾跨境移動確有困難,倘國人109年、110年間因疫情無法回國,戶籍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致不符合前述土地稅法設籍要件,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似未衡酌民眾需求及現況,財政部爰發布函釋,對是類案件無論戶籍遭遷出之設籍人回國與否,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放寬其110年、111年地價稅續予適用2‰稅率。相關申請書(附件)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18248b346d300000827bca87426d9514),供民眾下載使用。
該署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
曾科長雅萍 (02)2322-8145、2322-8142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02
財政部今(31)日發布解釋令,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地上建物經政府機關認定為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政府機關依法命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拆除,將因其於該地無法辦竣戶籍登記,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造成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增加。考量海砂屋停止使用非出於所有權人本身意願,且須拆除重建始能繼續供作居住使用,屬公權力介入致所有權人無法續以該處為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為落實照顧人民基本居住需求,及避免增加所有權人之租稅負擔,爰放寬戶籍認定之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此類土地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之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該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亦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及面積限制等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維護居住者及鄰近海砂屋民眾之人身安全,進而促進公眾利益。
洪科長嘉蘭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31
財政部101年8月16日發布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並廢止該部58台財稅發第4532號等3則函令。
財政部說明,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地價稅按2‰計徵,惟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至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及特別稅率申請程序分別規範於該法第9條及第41條;此外,歷年來該部針對上開法律疑義,發布相關解釋函令50餘則。為利地方稅稽徵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該部彙整檢視相關函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同時將少數已不合時宜之函令予以廢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認定原則只是將現有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解釋函令予以彙整歸納,按自用住宅用地定義、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及處數限制及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程序分項列示,並非新作解釋,除可便利稽徵機關遵循外,也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瞭解相關規定,維護其自身權益。
蘇科長鈞堅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2/8/22
行政院今(8)日發函財政部,同意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租稅公平。
前於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惟近年來,此一優惠措施屢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經該部檢討應予取消,爰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因此,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10‰之優惠稅率;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蘇科長 鈞堅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8
(彰化訊) 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因就業、子女就學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致使該地址內沒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的戶籍登記,因不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應設立戶籍的要件,縱使仍作自用住宅用途使用,也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而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舉例:黃太太在彰化市有1筆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因為小孩要就讀明星學校,在97年2月將全家戶籍遷出至台中市,今 (99)年1月收到地方稅務局改課一般用地公文及補徵98年地價稅差額稅單,王太太急得找上地方稅務局,了解規定後,馬上將本人戶籍遷回原彰化市住宅並填寫申請書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後該筆土地才重新自99年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而王太太卻已因此多繳了好多稅金。
該局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移時,應注意不要將全部戶籍遷出,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這樣該筆土地的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將上列三者親屬關係的戶籍都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民眾應於30日內向該(分)局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納稅人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陳嬿純 04-7239131轉22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2011/3/28
針對財團養地賺取增值暴利現象,財政部開出第一刀。財政部指出,明(100)年起,私有土地閒置未開發,但供公眾無償使用者,除非做為道路或公共通行巷道外,將不再提供免稅優惠,須全數改課地價稅,稅率自1%起跳。業者土地稅負成本將增加。
此舉形同中央政府率先對閒置土地開徵具有「空地稅」性質的地價稅,且全台各縣市一體適用。
財政部上周已通函全國稅捐機關,著手清查轄區內閒置的私有土地,過去享有免稅的土地,明年開始均要發單課稅。財政部從嚴規範私有土地適用免稅的用途後,將使閒置土地的稅負持有成本大幅上漲。
財政部指出,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的私有土地」,經行政院同意修正後,已不屬於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100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但屬未辦理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的寺廟(如福德正神廟)原享有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只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稅。
財政部指出,過去因未限制其供公共使用的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私有土地藉簡單整地做為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即享有免稅利益,不但失去土地資源充分利用的目的,也有助長財團養地之嫌。
由於近年房地產價格飆漲,人民購屋痛苦指數再創新高,民意代表要求地方政府需開徵空地稅,以遏阻財團養地不斷推升地價的行為。
財政部強調,這項措施雖非特別針對空地而來,但是若財團要藉由購地、養地以坐收未來地價上漲的鉅額利益,將無法再藉由主張提供公共使用的理由,規避土地閒置期間的地價稅負。
小辭典/空地稅
土地法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即屬於「空地」。或者,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20%,也會被視為空地。為促進土地資源充分利用,凡被列為空地者,政府可對地主開徵「空地稅」。
開徵空地稅屬於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但全台目前沒有縣市對「空地」開徵空地稅。
(陳美珍)【2010/10/11 聯合報】
財政部於近日發布解釋,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因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上開土地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即100年恢復徵收。
財政部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原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因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為免閒置未開發之土地,亦併主張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與原立法之意旨相違,且為防杜投機,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爰決議將上開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免稅,並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
財政部指出,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未限制公共使用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造成土地低度利用,例如作為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等,亦可適用免稅,故予檢討修正。修正後將使閒置未開發或低度利用之土地恢復按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其性質與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核定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有別,尚非屬對閒置土地開徵具有「空地稅」性質之地價稅,惟此一措施,可將低度利用土地回歸正常稅制課稅,抑制土地之投機。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0/11
財政部近日核釋,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 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准就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申報者應予處罰,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第5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已有明定。故是類案件經核准後,如該分管契約協議內容或所有權人變更等情形,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納稅義務人即應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