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稅款之繳納 @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內控 回首頁 :: 隨意窩 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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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自100年9月19日起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每件800元)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內政部自97年3月1日起開辦自然人憑證展期服務,自然人憑證用戶憑證到期前60天(線上)至到期後三年內(臨櫃),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想運用政府各項補助計畫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政府之補助計畫

    想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青年創業貸款
    或參閱本所部落格\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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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逾期繳稅-超商、ATM、刷卡都行,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繳納稅款,財部因此決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除採信用卡方式者外,繳稅99年起免手續費。



    >>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賡續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期限到115年12月31日止,為期7年。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98年10月29日起債��人需�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支付的查調費將自500元降為250元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自98年7月1日起以網路傳�方式申請者,應繳納預查�查費降為150元

    >>好消息!自98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中古車商)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記帳節稅2-如何選擇優質記帳士事務所及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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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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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係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該局進一步就前揭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額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為被繼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即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 陳淑美科長 (07)7256600 分機:7700
    撰稿人:許金汶 (07)7256600 分機:777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針對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致無法以繼承存款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惟繼承人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財政部爰發布令釋,於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6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A、B、C、D計5人,其中繼承人A、B、C、D(應繼分計4/5)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呼籲,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徵收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以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只要繼承人過半數這些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者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2/3之同意就可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稅的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無其他現金,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如需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得申請,易造成欠稅並導致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雖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但此時繼承人必須額外負擔15%之滯納金。為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並有利於稅款徵起,因此財政部放寬規定,准許這一類的申請案件,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三人(應繼分合計3/4),申請以甲君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A4直印)」。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1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於106年8月10日死亡,僅遺留土地由配偶及3位子女繼承,然其中1位女兒長年旅居國外,已無聯繫,可否未得其同意由其他繼承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55萬元?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項前段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依同法條第7項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時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且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同意抵繳人數3人,符合前揭法令規定,故雖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但同意抵繳應繼分已逾三分之二,可申請抵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故本案申請抵繳之土地如有畸零地、袋地或持分細碎?…等情事,屬不易變價者,則僅能依前揭法條規定比例抵繳。

    徵收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否以其所有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呢?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因此,美國豪宅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法受理以該筆財產抵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款之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本案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依前揭規定應可受理實物抵繳,惟該抵繳標的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為限,該筆豪宅因非屬境內標的物,故無法受理,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辦理抵繳。

    徵收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1-28

    南區國稅局表示,爾來接獲民眾詢問遺產稅申報期限為何及何時繳納?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另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需要先繳納稅款,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收到後,於2個月內繳清稅款。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於103年10月20日死亡且留有遺產,則應於104年4月2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至於遺產稅款,民眾則不必先行繳納,應俟國稅局核定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再行依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間,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即可。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繳納遺產稅款,如因繳納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申請分期繳納者,亦應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期限。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2

    甲君來電詢問:其父親遺產稅稅額過巨,無法一次以現金繳納,可否申請以其父親所遺「黃金存摺」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是本案如符合上揭法令規定,因「黃金存摺」係為本案之課徵標的物,則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其作為實物抵繳標的。

    又「黃金存摺」是投資人買賣黃金時,以存摺登錄買賣交易紀錄,目的係表彰黃金之存量,故「黃金存摺」財產性質應屬「投資」,而非屬「銀行存款」。因黃金買賣價格受國際市場行情波動而有高低,故納稅義務人以該項遺產作為抵繳標的時,尚須考慮申請抵繳日之時價是否較死亡日之時價為,如確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規定,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舉例說明:乙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1千萬元,遺產總額約為1億5千萬,其中黃金存摺價值5千萬(死亡日時價為1,500元/公克);且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申請以黃金存摺抵繳(申請日時價為1,200元/公克)。因申請日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故僅得比例比繳,即可抵繳金額為333.33萬元【1千萬元*(5千萬元/1億5千萬元)】。

    徵收科 稅務員 林姵如(07)7256600 分機:763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1/16

    高雄市鳳山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她於日前申報贈與土地乙筆予她的兄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就到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後悔了還可以申請撤銷原先贈與稅申報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民法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又財政部函釋亦規定,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但陳小姐先前贈與土地已辦理過戶登記完竣,不能適用前述相關規定撤回贈與稅申報。

    鳳山分局 稅務員 王寶仙(07)7404001 分機:589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9/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無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可以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但有時遺產稅金額龐大,身邊又無足夠現金,此時,若遺產中有存款,納稅義務人可填寫存款繳納申請書全體繼承人繳納同意書,並附上存款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舉例,崔老先生於103年2月往生,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繳納遺產稅135萬餘元。103年8月1日,崔老先生的子女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3年10月25日,因短期湊不齊巨額款項,經詢問後得知可在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以崔老先生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在填寫遺產稅銀行存款繳納申請書時,申請人只須由繼承人其中一人代表,但由於處分遺產存款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同意書上需由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經國稅局核准後,該局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需再持該證明書及繳款書,依存款機構有關辦理繼承之規定,辦理轉帳繳稅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各家銀行之繼承過戶手續不一,納稅義務人前往銀行前最好先電洽了解是否需全體繼承人到場,以及須攜帶哪些文件,以免到場後發現文件不齊而無法辦理。

    徵收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8/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須要先繳納遺產稅,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繳款書,納稅人收到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但有必要時,可以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如果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就遺產中現金不足繳納部分,還可以申請以遺產中計稅的土地股票等實物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甚至是納稅人自己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財產也可以提出申請;另也可以考慮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以分18期(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但會按照郵局1年期定期利率加收分期利息。

    該局舉例,王先生的父親於103年1月1日死亡,遺有銀行存款40萬元及多筆不動產,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經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100萬元,繳納期限到103年4月20日,但是王先生手邊沒有足夠現金,於是向國稅局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40萬繳納,另50萬元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抵繳,但還是不夠10萬元的部分,又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需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分18期繳納、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或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徵收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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