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萬物皆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時代,為增加收入,越來越多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但實務上常有將「買賣」、「代購」及「代收代付」等交易樣態混淆,以致發票開立錯誤情形發生。
為幫助營業人瞭解各種營業態樣發票開立方式,以避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買賣: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者,應依向客戶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代購: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客戶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客戶(即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交易態樣 | 交易方式 | 發票開立方式 |
買賣 | ●採進、銷方式經營。 | ●營業人甲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 ●甲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A。 |
代購 |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收付之間有差額)。 |
●營業人甲接受客戶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丙定價8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元手續費。 ●甲以代購商品價格80元開立1張發票並註明代購,另以代購費20元開立1張發票,2張發票均交付A。 |
代收代付 |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
●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甲將A交付之80元轉付丙並取得以A為抬頭之憑證,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 ●甲無須開立發票,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交付A。 |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其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才能適用免罰規定。
審查四科 黃翠瑩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張欣喬 (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6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梁科長瑋峻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0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網際網路普及與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從實體店面轉向網路商店,例如1.透過電商平台、2.自行架設網站、3.社群軟體及4.行動裝置APP等行銷並提供消費者訂購,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因此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即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銷售貨物之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得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15日銷售額計10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甲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又如甲於109年5月1日(含)以後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外,則國稅局應就甲109年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儘速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3-18
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辦理稅籍登記之場所,
1.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
2.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3.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當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事後遭查獲補稅處罰。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1-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日前經人檢舉查獲國內一家網路店家近2年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經補稅及處罰將近上億元。
該局說明,該網路店家運用各式網路平台銷售商品,除成立粉絲專頁,追蹤人數眾多且其客戶討論非常熱絡外,另於各大論壇均有粉絲分享其購物心得,可見銷售情況非常好。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該業者除透過物流公司寄送商品外,並提供貨到付款服務,委由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申報銷售額明顯有落差,該局進一步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資訊,查獲該業者於近2年間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合計將近上億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科技進步與消費習慣之改變,許多商店銷售模式已多樣化,透過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如:社交App)或直播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屢見不鮮,並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如貨到付款、超商取貨付款、刷卡等)方式,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就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之網路交易賣家。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8-22
為因應行動支付時代來臨,民眾消費購物使用行動裝置支付時,也可同時以各式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出門購物免帶錢包,全面無紙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推動電子發票無紙化,特將載具儲存的無實體電子發票,經網路票選正式命名為「雲端發票」,簡化名稱、加深民眾印象,並全力推動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以達行政院2025年行動支付比率90%及電子發票環保便利的目標。
該局說明,為方便民眾瞭解行動支付如何儲存雲端發票,該局特別整理「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大補帖」,介紹各種行動支付工具(如台灣Pay、Apple Pay、Samsung Pay、Google Pay、歐付寶、街口支付、Pi拍錢包、Line Pay…等)結合雲端發票的方法,並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歡迎民眾上網下載運用。購物索取雲端發票減少紙張的列印,更享有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的服務,好處多多,環保又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多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免除發票遺失或毀損的風險,也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民眾如有雲端發票任何問題,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稅務資訊科 呂股長 06-2223111轉8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爾來該局接獲通報某網路賣家經營網路交易事業,其於交易網站刊登販售電玩遊戲之虛擬寶物及代打指定內容或代客練功等勞務,涉嫌未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發現,該網路賣家未辦理營業登記,105年在網路平臺銷售前揭勞務金額高達約1,600萬元,補稅加罰鍰合計約140萬元。
國稅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09
財政部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達成行政院賴院長揭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該部於今(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我國行動支付市場發展,該部已發布包含行動支付結合電子發票提供專屬獎項、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匯入信用卡與電子支付帳戶及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給予營業稅減免處罰等優惠措施。邇來迭獲外界反映,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為避免增加納稅依從成本或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致接受行動支付意願偏低,影響我國行動支付推展。
財政部為瞭解產業及市場需求,邀集相關機關及業者開會研商,經參酌與會代表建議,於今日發布為期3年之租稅優惠措施,其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 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 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 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具體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查詢。
林科長華容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日益普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在商業模式推陳出新之下,促使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
該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甲君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查獲甲君於網路上從事銷售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交易,利用網路私訊或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105年4月至106年3月間收取貨款金額高達8千3百餘萬元,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7千9百餘萬元,爰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39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397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收款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除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外,並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國內業者交易型態多元,行動裝置和支付系統越趨普遍,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已成風氣,個人或營業人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社群媒體、「Line」通訊軟體、「App」應用程式、各大網路交易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透過「日租網」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今(106)年度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個人或營業人是否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營業稅及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查核等情事。此外,該局仍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相關資料,並運用各種查緝方式及跨機關協調與合作,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全面查核期前,即自106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輔導期,經營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未依規定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息,即可免除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