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中古車商)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之當期,將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申報進項稅額。
該局指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買入乘人小汽車供自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係供銷售者,則得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惟若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是不得扣抵的。該局進一步舉例,甲汽車商行於98年7月以新台幣(下同)420,000元(含稅)向個人乙購入舊乘人汽車一部,帳列存貨供轉售並取得普通收據,嗣於99年3月以315,000元(含稅)虧損售出,因此,應於銷售當期(即99年3-4月期)申報銷項金額300,000元、銷項稅額15,000元,並於「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申報400,000元,惟進項稅額20,000元僅得於15,000元限額內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不過應依規定保存,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還是必須檢附供查核。
綜合規劃科 涂審核員 (06)2223111-805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年4月14日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年3月1日生效。
該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係擴大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所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即其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就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兩者取其小者申報扣抵。
該局就修正前、後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僅限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修正後舊乘人小汽車則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型特種車。
(二)修正前僅限以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即限中古車商),其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修正後可申報扣抵之營業人範圍擴大,只要購入時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無論營業人是否為中古車商,於銷售當期皆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度購入2輛舊乘人小汽車,購入進項金額分別為A車100,000元、B車300,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15,000元,於98年4月銷售A車,其銷售額為160,000元,銷項稅額為8,000元,該公司申報98年3-4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00元(銷項稅額8,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取小);B車於98年6月銷售,銷售額為250,000元、稅額為12,500元,申報98年5-6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12,500元(銷項稅額12,500元;進項稅額為15,000元,取小)。
該局指出,營業人符合前揭修正後注意事項者,可依規定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如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補稅處罰。
萬華稽徵所朱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