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規定,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將原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加以整合,做為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資恐防制之一致性遵循規範。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上揭修正後辦法規定,記帳業者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者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除應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外,亦須通知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另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當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如附表)時,應進行風險評估,並每兩年更新評估報告。
該局為服務記帳業者,特別於網站增設「洗錢防制法專區」(路徑: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內容涵括前揭最新修正之辦法、防制洗錢作業流程圖、問答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最佳指引、公告制裁名單、可疑交易申報專區及講習會課程等相關資訊,歡迎記帳業者多加利用。
該局再次提醒記帳業者務必充分知悉相關規範及應作為義務,以維自身權益並落實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作業。
附表: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彙整表.doc
附表: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彙整表.pdf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22
財政部為利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爰配合今(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及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定明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依資恐防制法公告之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之通報義務。
財政部指出,記帳業者係行政院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部於今年3月5日已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做為渠等業者防制洗錢之一致性遵循規範,為因應上開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爰再修正本辦法。另考量洗錢防制之內部控制及參加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等已納入本辦法規範,爰廢止今年3月5日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請各地區國稅局落實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教育及宣導作業,俾利記帳業者能充分瞭解相關規範。
蔡科長孟洙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1-09
財政部今(5)日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下稱本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應行注意事項),明定記帳業者執行業務涉及被指定之5種交易型態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等事項,並應就防制洗錢措施進行內部管制及參加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財政部指出,為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系,考量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所從事之交易類型,或從業特性易為洗錢犯罪利用,行政院於106年10月5日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記帳業者為同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指定其適用5種交易型態,將記帳業者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財政部說明,依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附帶決議,洗錢防制法第5條將非指定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相關裁罰部分,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1年(即106年6月28日至107年6月27日)為輔導期間。以本辦法及應行注意事項發布至107年6月27日計算,輔導期間僅4個月,為符合立法院附帶決議意旨,爰以發布生效之日起1年內為輔導期間,倘記帳業者於輔導期間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而涉及應處罰鍰者,以輔導為主,處罰為輔。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請各地區國稅局配合對記帳業者就洗錢防制法、本辦法及應行注意事項等加強進行租稅教育及宣導,俾利記帳業者充分瞭解洗錢防制相關規範。
蔡科長孟洙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3-05
財政部南國稅局表示,洗錢防制法新制於去年(106年)6月底施行後,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進而規避租稅,除了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情事外,所衍生的洗錢行為還可能構成洗錢罪。
此次洗錢防制法新制的修法幅度甚大,除了修正洗錢罪之構成要件、重新定義洗錢外,同時也將逃漏稅行為納入「特定犯罪」種類。我國逃漏稅捐罪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3條,其構成要件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及「教唆或幫助他人犯逃漏稅捐」,而洗錢防制法規定犯有前述特定犯罪逃漏稅捐之所得為特定犯罪所得,如意圖掩飾或隱匿逃漏稅捐所得來源,即可能構成洗錢罪。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也就是說洗錢犯罪之追訴,不必然以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認定方式,所以提醒營利事業勿存僥倖心態,即使未被判決稅捐稽徵法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仍可能涉及洗錢罪。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發現該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涉及短漏報銷售額,又公司為隱匿銷貨收入,而以負責人個人帳戶提供公司存入貨款,因涉及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外,可能還會多一條洗錢罪,實得不償失。南區國稅局鼓勵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一科 封科長 06-229801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