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該局進一步表示,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上開立法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個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6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嗣後甲君於108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06年7月16日起5年內,即至111年7月15日止,該受贈土地仍需繼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農地贈與雖可免併計遺產課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因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審查二科張琇琳(04)23051111分機22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4-01
財政部將於明(1)日發布解釋令,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原供作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依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19條規定,無償移轉長照社團法人繼續作長照用途,並
1.取得社員身分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
2.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未取得社員身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說明,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19條規定,長照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有關機構,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依該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開條文之適用,洽據衛生福利部表示,不動產所有權人應取得長照社團法人社員身分,該規定之無償移轉與遺贈稅法規定之贈與不同。財政部爰發布令釋,規範是類案件非屬遺贈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於辦理產權移轉(即改設法人)登記時,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特別提醒,所有權人移轉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予依法設立之長照社團法人,並取得社員身分,該法人設立時之資本額、不動產價值及所有權人取得社員身分之出資額,若涉及所有權人藉上述不動產之移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仍得查明個案事實,依遺贈稅法規定辦理。
曾科長雅萍 (02)2322-8147、2322-8149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31
財政部今(31)日核釋,經核准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進口小客車,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下稱進口人)之申請,先以其申報價格核算貨物稅並以進口人繳納之保證金抵繳貨物稅後,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供進口人憑以申請退還減(免)徵之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報運進口小客車案件因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或考量風險等因素,實務上海關多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准進口人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後先行驗放,事後再經價格調查程序核定完稅價格。是類小客車經海關放行後,倘已銷售且符合貨物稅條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者(如第12條之3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或第12條之5汰舊換新小客車),因仍處於押款放行尚未完納貨物稅狀態,致進口人未能取具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憑以向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造成資金積壓。為減輕進口人資金負擔,爰發布上開新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經海關完成查價並核定進口小客車之完稅價格及實際應納貨物稅稅額後,如為應補繳貨物稅案件,應就補繳稅額自應退還進口人之保證金中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時,依補稅案件處理;如為應退貨物稅案件,由海關辦理退稅。
財政部表示,新令發布後不僅可解決進口人資金積壓問題,並有助於進口人將減(免)徵之貨物稅及早退還新車實際購買人,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游科長忠信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31
財政部於今(31)日核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下稱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下稱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下稱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衛生福利部並依據該條第4項授權訂定補償辦法。
財政部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該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之防疫補償(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為無償給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其可扣抵限額之計算,是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而不是直接以該筆境外收入來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境外無形資產授權之權利金收入5.2億餘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6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以當年度購入之專利權授權境外公司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因該專利權已列報攤提費用2.4億餘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境外所得2.8億餘元及可扣抵限額4千7百餘萬元,予以補稅約1千7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時,應備妥相關納稅憑證,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為計算基礎,在不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限額內申報扣抵。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3-27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條件之一為「無謀生能力」。財政部配合近期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公告得列報該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等規定,並參考其他部會及法院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條件與見解,檢討該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關於上開「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說明,考量個人為身心失能者或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所得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者,應認屬無謀生能力情形,為符實際,爰於今(26)日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前點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108年度為新臺幣17.5萬元)。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親屬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該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及符合規定之扣除額。
王科長俊龍 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店家來電詢問,今年適逢閏年,因收銀機設備老舊,2月29日當天所開立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交易日期跳成3月1日,造成發票開立日期錯誤,且因已交予消費者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該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交易日期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錯誤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倘開立予一般消費者(即非營業人)之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前揭交易日期開立錯誤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仍應併入實際開立月份申報,即應將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而非依錯誤交易日期申報,請營業人留意,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旗山稽徵所 陳淑美主任 07-6622380
撰稿人:黃偌媗 (07)6612027 分機568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3-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的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為辦理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移轉登記,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補申報遺產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1年1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已於101年5月21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甲君生前因有1筆A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移轉訴訟,惟至甲君死亡後之106年6月22日始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甲君繼承人誤認該遺產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101年5月21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未依規定補申報A土地移轉請求權之遺產稅,經查得核認屬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經法院判決確定具財產價值之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106年6月22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爰按甲君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併計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並予以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錢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3-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記帳業者來電詢問,記帳業者等受委任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倘因疑似接觸新冠肺炎確診者,經通知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有延期申報之規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109年5月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
1.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2.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如於前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提醒,該延期申報繳納無須事前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鳳山分局 陳松穗分局長 (07)7404020
撰稿人:王斌任 (07)7404001 分機588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3-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度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局表示,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可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本項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規定。
岡山稽徵所 謝昆忠主任 (07)6270835
撰稿人:許舒婷 (07)6260123 分機537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