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內控 回首頁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Ⅰ 國家記帳士考試及格
         
    (97)專普帳字第000015號
      Ⅱ 會計
    稅務經驗(70-111)
      Ⅲ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員
      Ⅳ 維力食品 財務經理
      Ⅴ 祥鴻企管 制度設計經理
      Ⅵ 喜樂富公司 程式設計師

      如何選擇記帳士事務所?

      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
      台灣黃頁-商務部落格

  • Google自訂搜尋
  • 關鍵字
  • Analytics(分析)
  • 大好消息
  • 聯絡我們
  • 記帳士專屬LINE
  • 好友人數

    (請用手機點擊)

  • 本所Line@行動官網
  • 加入好友

    LINE ID@xat.0000119168.6zp

    (請用手機點擊)

  • 最新消息
  • 賀!106年記帳士考試計錄取311人。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自100年9月19日起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每件800元)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內政部自97年3月1日起開辦自然人憑證展期服務,自然人憑證用戶憑證到期前60天(線上)至到期後三年內(臨櫃),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想運用政府各項補助計畫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政府之補助計畫

    想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青年創業貸款
    或參閱本所部落格\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



    [客戶專區]
    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逾期繳稅-超商、ATM、刷卡都行,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繳納稅款,財部因此決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除採信用卡方式者外,繳稅99年起免手續費。



    >>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賡續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期限到115年12月31日止,為期7年。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98年10月29日起債��人需�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支付的查調費將自500元降為250元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自98年7月1日起以網路傳�方式申請者,應繳納預查�查費降為150元

    >>好消息!自98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中古車商)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記帳節稅2-如何選擇優質記帳士事務所及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職工福利超限只要轉列其他費用就好嗎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本所誠徵記帳員/會計二名
  •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 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 營利事業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調減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
  • Facebook粉絲募集中...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迄今尚無減緩趨勢,為分散申報人潮,財政部於109年4月13日公告延長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限至6月30日,以減少群聚申報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根據以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經驗,5月1日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報稅人潮最多,申報期間每逢周一及周五人潮亦較多,今年申報期間延長為2個月,請民眾避開人潮擁擠的時段,以免等候時間過長而有群聚風險;此外,該局為免民眾等待設有線上取號服務,民眾可以手機或電腦上網預約,於預約時間才前往申報,可避免人潮擁擠。另外該局為申報民眾安全,今年採取快篩單向分流措施,並將申報場所拉到戶外,並配合中央防疫指揮中心規定採管制申報人數及安全社交距離申報環境,希望民眾配合,以維護自身安全。

    該局另補充,符合稅額試算的民眾,如屬繳稅案件,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的「應自行繳納稅額」繳清稅款,即完成報稅;如屬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可採用網路或電話辦理回復確認,5分鐘內即可輕鬆完成報稅。不適用稅額試算的民眾,可自行在家以1.自然人憑證、2.「健保卡及密碼」、3.電子憑證或4.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及5.「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下載所得、扣除額及辦理108年度綜所稅網路申報,免到國稅局人擠人,降低群聚申報風險。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鼓勵民眾儘量在家自行申報,今年該局特別規劃電話秘書新制,民眾自109年4月17日起如有任何問題,不論稅務或系統操作,皆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由專人解答及輔導申報;另外,該局特別製作1.網路申報操作流程、2.稅額試算線上登錄、3.四大超商列印查詢碼、4.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線上註冊等短片,放置Youtube等社群網站,民眾只要輸入關鍵字-「北區國稅局」查詢即可隨時觀看,請多多利用。

    審查二科 賴股長 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5-0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有明確規範,財政部於109年4月16日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其買賣課徵1‰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於取得證券自營商特許證照業者所設立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以該業者為交易的相對方,據此,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買進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係屬具證券自營商資格之交易平台業者自行出賣,應由證券自營商自行繳納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賣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應由交易平台業者代徵證券交易稅。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郭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3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該令所定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

    財政部說明,109年1月以來,國內各行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有發生虧損之情形,考量企業有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要,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並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結算(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延長至109年6月底,爰依同條項第8款核釋營利事業得以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降低應加徵之營所稅,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營利事業上開估計虧損減項,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仍應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據以認定可減除金額,並考量109年度前半年推估之虧損,尚不宜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年度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明定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所稅(附釋例1至4)。

      1090429新聞稿釋例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4-29

    高雄國稅局表示,報稅季節來臨,民眾最關心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有哪些不同以往的規定,國稅局整理今年報稅8項利多新變革,供民眾瞭解相關內容:

    項目

    適用內容

    備註

    1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申報戶中如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論是請外籍看護、住長照機構、使用長照服務或自行照顧,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所得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就不符合該項扣除額列報規定。

    2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

    「定額減除20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核實減除」可擇一擇優適用。

    必要費用為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費用,且各項減除金額上限均為薪資收入的3%。

    3

    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提高至175,000元。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為: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

    4

    無謀生能力範圍

    扶養滿20歲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除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外,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亦符合「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未滿6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108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7.5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所稱嚴重病人亦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5

    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直系親屬不論是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均可適用。

    6

    對擬參選人、政治團體或政黨捐贈扣除額

    109年1月適逢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108年度對政黨之捐贈,因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5年度)選舉得票率達1%為準,新成立政黨於109年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為準,民眾捐贈給前述政黨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列舉扣除。

    符合推薦候選人選舉得票率達1%政黨如下: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台灣基進、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

    7

    同性伴侶可適用合併申報

    108年度同婚合法化,當年度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性伴侶,與其他有配偶家庭在申報、計算稅額、繳稅的方式完全一樣。

    首年申報時可先行試算並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哪種方式比較有利,但第2年起就一定要合併申報。

    8

    天使投資人投資減除所得額優惠

    於106年度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至108年度已達2年者,可就投資金額的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每人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民眾對於各項稅制優化、簡政便民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ntbk.gov.tw),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22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期房屋稅將於今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今年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賦稅署說明,今年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08年7月1日今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1.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2.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3.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4.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5.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手機信用卡或行動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繳納期間,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房屋稅繳納期限延至今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依期繳納稅款;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進一步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並有申請書格式供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江科長雅玲 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4-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金額限制。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所服務企業減班休息之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之營利事業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發布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1.綜合所得稅、2.房地合一所得稅、3.營業事業所得稅、4.營業稅、5.貨物稅、6.菸酒稅、7.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不包括1.代扣繳稅款、2.代繳之證券交易稅、3.遺產稅、4.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請已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繳稅措施及申請流程,可至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5b4302f9727f44c7b2daf4491a1e1bdb)查詢即時訊息及相關諮詢窗口人員。

    徵收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因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致未能如期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若因前揭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依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其展延繳納及申報期限詳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某公司之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9年3月23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依規定扣繳義務人甲君應於代扣稅款之日(即同年3月23日)起10日內,即同年4月1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惟甲君於該申報繳納期限內接受隔離治療,則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20日至同年4月21日,如甲君於該展延屆滿日(4月21日)仍接受隔離治療,至同年4月30日隔離治療結束,則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日之次日起展延20日至同年5月20日。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面對疫情,請安心做好治療、隔離或檢疫等防疫措施,符合展延條件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期,由轄區稽徵機關在繳款書上加註展延繳納文字,以避免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誤收利息或滯納金。

      展延扣繳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解散註銷後辦理資產變現、清償債務等事宜,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申報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舉例來說:A公司清算期間為108年10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有清算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若於清算結束日109年3月31日起30日內申報,其應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而非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9%(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且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以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繳納,注意避免稅額計算錯誤。

    左營稽徵所 王健昌主任 (07)5875952
    撰稿人:吳秀蘭 (07)5874709 分機69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產業影響,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子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針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業者(包含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療養所等),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並溯及自本(109)年1月15日生效,以期降低相關業者損失,讓業者能迅速於疫後復原回歸正常。

    符合規定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可以就其給付員工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中核實減除,得減除的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為限,並在明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於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屬於薪資性質的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於計算上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的薪資金額時,應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政府補助款,並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10類規定計算的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額及其他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的規定(詳附表)。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附件: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列報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金額的200%,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薪資金額證明。

    (二)員工請防疫隔離假的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所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附表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10

    第一頁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最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