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內控 回首頁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Ⅰ 國家記帳士考試及格
         
    (97)專普帳字第000015號
      Ⅱ 會計
    稅務經驗(70-111)
      Ⅲ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員
      Ⅳ 維力食品 財務經理
      Ⅴ 祥鴻企管 制度設計經理
      Ⅵ 喜樂富公司 程式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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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賀!106年記帳士考試計錄取311人。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自100年9月19日起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每件800元)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內政部自97年3月1日起開辦自然人憑證展期服務,自然人憑證用戶憑證到期前60天(線上)至到期後三年內(臨櫃),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想運用政府各項補助計畫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政府之補助計畫

    想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青年創業貸款
    或參閱本所部落格\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



    [客戶專區]
    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逾期繳稅-超商、ATM、刷卡都行,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繳納稅款,財部因此決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除採信用卡方式者外,繳稅99年起免手續費。



    >>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賡續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期限到115年12月31日止,為期7年。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98年10月29日起債��人需�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支付的查調費將自500元降為250元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自98年7月1日起以網路傳�方式申請者,應繳納預查�查費降為150元

    >>好消息!自98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中古車商)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記帳節稅2-如何選擇優質記帳士事務所及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職工福利超限只要轉列其他費用就好嗎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本所誠徵記帳員/會計二名
  •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 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 營利事業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調減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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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已靠行過戶於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取得之收入,應列為該汽車貨運行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所謂銷售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營業人如提供貨車幫人托運物品取得托運收入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又靠行車之貨車車主,如將其所有之貨車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過戶為汽車貨運行參加營運,即屬汽車貨運行之資產,其因營運而發生之各項稅捐繳納義務,自應以登記之汽車貨運行為納稅義務人。是以,個人以其已靠行且完成過戶予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而取得之收入,應列為汽車貨運行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卡車5輛,登記並過戶於乙貨運行參加營運,甲君自行承攬丙基金會之托運業務,取得托運收入105,000元,惟乙貨運行未將其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亦未申報營業稅,經所轄國稅局查獲後,乙貨運行除遭補徵本稅5,000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有接受個人貨車車主將貨車靠行,且完成登記過戶之貨運行應留意,就個人貨車車主自行承攬托運業務所取得之收入,該項收入仍屬貨運行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發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沈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2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8-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以正確計算該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及稅額。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另依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規定,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2條之1(現行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得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以致該筆所得漏未計算所得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為1,100萬元、支出為1,060萬元,當年度支出比率為96.4%(1,060萬元/1,100萬元,大於60%),因該協會認為其當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之各項規定,遂填寫申報書第3頁「專供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將當期餘絀數40萬元全額列為免稅所得。惟經查甲協會申報之收入及支出包括政府委辦業務收入500萬元、政府委辦業務之各項支出40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600萬元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60萬元,該協會誤將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及支出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支項下,經該局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所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部分60萬元(660萬元-600萬元)後,餘40萬元應全額列為應稅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額。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如有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正確填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並按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審查一科 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8-03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109年9月1日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另考量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條第3項訂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收入,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即試算暫繳制度)。由於試算暫繳須符合一定條件始可適用,又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乃核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免辦理暫繳條件係參照財政部109年3月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與財政部109年5月13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條件相同,故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上開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提供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便民服務措施,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申請人資格應檢附文件可供查詢的金融遺產內容(如附表)。

    該局說明,本項服務之申請人應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檢附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屬上開情形之繼承人,檢附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二)遺囑執行人:遺囑正(影)本

    (三)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 書正本。

    該局指出,本項服務可提供查詢金融遺產的內容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信用卡債務等,截至109年7月27日止全國已受理申請4,741件,民眾可多加利用。

    本項服務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首頁/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專區)查詢。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專區附件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7-29

    順應車輛產業朝專業分工趨勢發展,車輛先行簡配完稅出廠後再由協力廠商依消費者需求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銷售,應否課徵貨物稅,易生爭議,為維護課稅公平並兼顧實務,以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就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發布新令,重點如下:
    、廠商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以下簡稱領牌前),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廠商於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但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下稱96年令)及98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900號函(下稱98年函)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之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元(下稱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考量上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迄今多年未調整,且車輛於使用一段時間後始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仍須再課徵貨物稅,易生爭議,上開96年令及98年函有檢討必要。衡酌車輛產製出廠,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後,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爰發布新令並廢止96年令及98年函,以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為劃分時點,並將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由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

    廠商於車輛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依該部80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01260675號函、88年8月4日台財稅第881933314號函、同年月日台財稅第881933322號函及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以下合稱80年、88年及98年函令)規定,自81年1月1日起,不論原汽車品牌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裝配出廠銷售,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該加裝設備如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鑑於車輛產業朝專業分工趨勢發展,為維護課稅公平,上開函釋仍予維持,並考量該等新車分段產製,允宜與整車產製出廠負擔相同稅負,爰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而應按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新令第2點所稱「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係考量領牌前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較96年令不分領牌前後均適用1萬元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不利,且廠商需時因應,爰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定自109年11月1日起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並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亦即不論於新令發布前或發布後,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均應依該部80年、88年及98年函令規定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惟於109年10月31日(含)前可適用1萬5千元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自109年11月1日起則無該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作業並降低廠商依從成本,新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者,可免辦廠商及產品登記,各該廠商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完稅照或免稅證明文件。另為利廠商遵循,各地區國稅局將輔導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廠商依新令辦理,如有相關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附圖: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完稅價格計算圖例

    游科長忠信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2020-06-10

     

    、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
    (一)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

    (二)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

    、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廠商於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但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不課徵貨物稅。

    、廠商使用已稅車輛重新換裝車身者,應按車身出廠之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廠商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銹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或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等,而未重新換裝車身及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性質,不課徵貨物稅,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上開車輛變更登記時,免查驗其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符合第一點規定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之廠商,應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完稅照;其屬免徵貨物稅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免稅證明文件;其屬已稅車輛加裝設備者,納稅手續如下:
    (一)加裝設備由裝置廠商供應者,應由裝置廠商檢具該項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貨物稅。

    (二)加裝設備由客戶自備者,應由客戶提供購置該設備之統一發票(設備係客戶自行進口者,提供進口商業發票及進口貨物納稅憑證等文件)交由裝置廠商,檢附設備及裝置價款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貨物稅。

    (三)前二款裝置廠商加裝應課徵貨物稅之設備,因故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採購或由客戶提供已稅設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或抵繳稅額。

    、廢止本部67年6月8日台財稅第33715號函、68年4月2日台財稅第32078號函、69年3月31日台財稅第32585號函、74年1月26日台財稅第11072號函、76年9月1日台財稅第760010243號函、82年9月22日台財稅第821497639號函、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542號函、93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1490號函、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98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900號函。

    財政部109.06.04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下稱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1.估計拆除、2.復原成本或3.未實現損益等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外,應依該會計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說明,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108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租賃會計將由IFRS16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下稱IAS17),兩者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之會計處理,例如IAS17之營業租賃係將給付租金認列為「租金支出」,IFRS16規定除符合「短期租賃(租期不超過12個月)」或「低價值標的資產(全新價值不超過5千美元)」2種情形仍得選擇依給付租金認列租金支出,其餘租賃應將租期內之應付租金折算現值連同租賃相關成本認列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費用」。

    該部進一步說明,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賃相關收入費用認定,原則上係參照財務會計公報規定,因上開新會計準則之費用項目及金額認列方式已有不同,為資明確及適度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爰規定自108年度起,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採用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該會計準則認列成本費用,但該準則與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同之部分,例如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1.拆卸、2.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者,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使用權資產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依相關國際會計準則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仍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簽訂3年期之機器設備承租合約,其107年度依IAS17之會計處理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均認屬營業租賃,依給付租金逐期認列租金支出;於108年度採用IFRS16後,其108年1月1日會計處理應追溯調整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於以後租賃期間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利息支出,甲公司於108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有前揭須帳外調整差異項目外,應依會計規定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以降低營利事業財稅差異調整之遵循成本。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5-20

    財政部109.05.22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復原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財政部今(13)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以利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1.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2.取得固定資產3.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為協助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並簡化作業程流,該部特訂定審核作業原則,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協助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110年6月30日)。

    二、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四、限額:依審核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五、申請方式:應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本項措施,該措施之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可至該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項下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本項措施,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審核作業原則

      申請書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5-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因應108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下列相關作業期間亦配合調整: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於應繳納期間內得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亦無須提供擔保,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說明如下: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訂有審核原則:
    ()納稅義務人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

    ()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申請方式
    ()線上申辦
    1.納稅義務人透過電子申報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於申報系統選擇以「現金或票據」(綜合所得稅)或「非線上繳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繳稅方式,點選「申報資料上傳」鈕完成申報後,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2.納稅義務人透過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作業(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選取「一般繳稅(現金、ATM、票據繳稅)」,確認送出後,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3.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4.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班證明文件)可透過系統上傳;於申辦時未檢附附件者,可先完成線上申辦,於事後再利用系統線上補送附件。

    ()非線上申辦

    納稅義務人得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個人或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機關團體)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該局同時鼓勵民眾可利用網路申報取代親至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多用網路 少走馬路」不僅省時便利,亦可避免人潮聚集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徵收科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5-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多運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作業。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在申報期限6月30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繳稅方式選擇「非線上繳稅」並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按「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申請。

    其他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1.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擇「傳染性肺炎專區」,再選擇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或2.臨櫃或3.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1)臨櫃、(2)傳真或(3)郵寄方式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稅務資訊科 黃股長 06-223111轉81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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