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內控 回首頁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Ⅰ 國家記帳士考試及格
         
    (97)專普帳字第000015號
      Ⅱ 會計
    稅務經驗(70-111)
      Ⅲ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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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Ⅴ 祥鴻企管 制度設計經理
      Ⅵ 喜樂富公司 程式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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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賀!106年記帳士考試計錄取311人。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自100年9月19日起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每件800元)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內政部自97年3月1日起開辦自然人憑證展期服務,自然人憑證用戶憑證到期前60天(線上)至到期後三年內(臨櫃),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想運用政府各項補助計畫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政府之補助計畫

    想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青年創業貸款
    或參閱本所部落格\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



    [客戶專區]
    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逾期繳稅-超商、ATM、刷卡都行,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繳納稅款,財部因此決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除採信用卡方式者外,繳稅99年起免手續費。



    >>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賡續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期限到115年12月31日止,為期7年。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98年10月29日起債��人需�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支付的查調費將自500元降為250元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自98年7月1日起以網路傳�方式申請者,應繳納預查�查費降為150元

    >>好消息!自98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中古車商)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記帳節稅2-如何選擇優質記帳士事務所及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職工福利超限只要轉列其他費用就好嗎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本所誠徵記帳員/會計二名
  •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 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 營利事業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調減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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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因此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107年度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甲公司因誤認該股利為國內股利所得而漏未申報,經核定補稅10萬元並裁處罰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股利收入,申報時應注意是否為國內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陳小姐 (02)2311-3711分機1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地,不論自行出售遭拍賣,也不論獲利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其他規定日期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申報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最近查獲多起個人出售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致遭補稅處罰的案件,尤其非自行出售的案件,例如因欠債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地,因非自行出售,且拍賣款項多為償債,償債後所餘款項不多,甚或未有餘款,民眾誤解不需要申報,然而拍賣也是房地交易的一種型態,即便房子被法拍,仍應主動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另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法拍案件申報期限是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且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如果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仍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舉例,余小姐於109年1月1日以900萬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無力償還個人債務,該房地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拍定金額為1,000萬元,拍定人於110年9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余小姐應自110年9月2日起算30日內,即在110年10月1日前完成申報;又其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法原應適用稅率45%,惟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因素交易類型,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但余小姐誤以為法拍房地免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30萬元費用),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x20%)外,還遭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未依法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以維租稅權益。

    法務二科 黃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併境內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申報扣抵境外所得於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扣抵時應特別注意該境外所得是否取自我國所得稅協定締約國?如是,應確認該筆所得於該國可否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規定,以正確計算可扣抵稅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取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應注意的是,如果該境外所得依所得稅協定相關條文規定,係他方締約國應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因未主張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境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越南A公司佣金所得6百萬餘元,並將該筆所得於越南繳納之所得稅1百萬餘元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經本局查核發現該筆所得性質屬甲公司在越南之營業利潤,甲公司在越南並無固定營業場所,依越南與我國簽署「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規定,該營業利潤僅由我國課稅,也就是該筆所得屬於越南應免予課稅之範圍,甲公司如有繳納越南所得稅之情形,應向越南稅務機關主張適用該協定第7條規定免稅,並申請退還溢繳稅額,尚不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抵該筆在越南溢繳之所得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應留意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並於所得來源國主張其應享之租稅權益。

    法務一科 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1.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2.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渠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而此種情形並不符合立法者當初基於考量夫妻分居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故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與配偶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渠等均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及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惟經該局以渠等不符合得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乃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分別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105年向法院聲請分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故應得與配偶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渠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由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所致,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請記得要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審查。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阮股長 06-229807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2-07-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惟如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能扣除。而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遺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繼承,原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x2),如2人於繼承開始後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3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其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繼承之可扣除金額100萬元認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時,原則上僅限父母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始可申報減除,但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受宣告停止親權的「因故」情形之一,而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者,如符合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的規定,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所規定的「3種不適用情形」,則可以由祖父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前揭的「因故」情形,除「死亡」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3種不適用情形」,係指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的扣除金額(現行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乙君的免稅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以幼兒的父母無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的情形之一,不符規定予以剔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之父親長期失業在家,母親收入微薄不穩定,乙君日常生活支出多由甲君負擔,應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云云。案經該局詳加說明無法列報之原因,甲君已撤回復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5歲以下的孫子女者,可檢視是否符合上述「因故」之情事且無前揭「3種不適用情形」,再行列報相關扣除額。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開一間擁有自己風格的小店,是時下許多年輕人的夢想,但是創業民眾在專心經營事業的同時往往會忽略在給付各類所得時,還有扣繳義務及後續的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即時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扣繳稅款及依限據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之作為義務。若違反扣繳義務,依法將處以罰鍰,不可不慎重。

    該局進一步就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三步驟舉例說明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早餐店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108年度給付租金600,000元(50,000元×12個月)予房東乙君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於109年10月間查獲,雖查明乙君確已將該筆租賃所得併入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但仍應依法處罰,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應扣未扣稅款60,000元裁處0.2倍之罰鍰12,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第1次創業,房東也是第1次出租,因不諳法令規定,且房東乙君已如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請求免罰。惟甲君為該商號負責人,本應盡其注意能力,履行法定之作為義務,尚不得以房東已如實申報所得為由,卸免甲君之扣繳義務,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扣繳時,切記「扣」、「繳」、「報」三步驟,亦即除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繳憑單〔111年1月31日適逢春節連續假期,110年度所得稅扣(免)繳憑單申報順延至111年2月7日〕,以免受罰。另若給付之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或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據實申報扣繳憑單。倘對扣繳申報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附表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10-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萬元*(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劃分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11-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生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因申請日期慢了一天,以致喪失退稅權利的案例,提醒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第2級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是必須在購買日(指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期間的計算方式,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舉例來說:王先生購買符合規定之新電冰箱,取得家電業者開立交易日期記載為109年10月11日之統一發票,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09年10月12日)起算6個月至110年4月12日之前一日,即110年4月11日為末日,惟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王先生最遲應於110年4月12日以前向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謝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11-20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完成投資之日係指最後一筆投資日,投資日認定須符合以下規定:

    、建築物:
    (一)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

    (二)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1,000萬元,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置機器設備,於108年10月30日交貨並支付12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120萬元,餘額按未分配盈餘稅率5%計算,須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44萬元【(1,000萬元-120萬元)*5%】;嗣於申報後,又添購機器及貨車,並分別於109年10月1日及110年7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250萬元及300萬元,符合實質投資規定,得自最後一筆投資日(110年7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670萬元【120萬元+250萬元+300萬元】,退還溢繳稅款27.5萬元【44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5%】。

    圖示如下:(如附件)

    審查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7500
    林宜燕 (07)7256600 分機71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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