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內控 回首頁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Ⅰ 國家記帳士考試及格
         
    (97)專普帳字第000015號
      Ⅱ 會計
    稅務經驗(70-111)
      Ⅲ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員
      Ⅳ 維力食品 財務經理
      Ⅴ 祥鴻企管 制度設計經理
      Ⅵ 喜樂富公司 程式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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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 賀!106年記帳士考試計錄取311人。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自100年9月19日起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每件800元)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內政部自97年3月1日起開辦自然人憑證展期服務,自然人憑證用戶憑證到期前60天(線上)至到期後三年內(臨櫃),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想運用政府各項補助計畫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政府之補助計畫

    想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青年創業貸款
    或參閱本所部落格\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



    [客戶專區]
    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逾期繳稅-超商、ATM、刷卡都行,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繳納稅款,財部因此決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除採信用卡方式者外,繳稅99年起免手續費。



    >>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賡續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期限到115年12月31日止,為期7年。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98年10月29日起債��人需�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支付的查調費將自500元降為250元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自98年7月1日起以網路傳�方式申請者,應繳納預查�查費降為150元

    >>好消息!自98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中古車商)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記帳節稅2-如何選擇優質記帳士事務所及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職工福利超限只要轉列其他費用就好嗎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本所誠徵記帳員/會計二名
  •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 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 營利事業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調減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
  • Facebook粉絲募集中...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普及化,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為確保民眾能順利取得雲端發票,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民眾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店家不得拒絕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雲端發票除一般獎項外,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的兌獎資格,發票中獎的機會更多。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相關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蕭妤如(04)22588181轉3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08-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108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0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0年度,107、108及109年度之盈餘如於110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07、108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0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07及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09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8-03

    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及111年地價稅仍可按2‰稅率課徵;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者,稽徵機關就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3.面積限制等要件;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同法第41條規定,適用2‰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另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本文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疫情影響迄今已逾2年,各國政府多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民眾跨境移動確有困難,倘國人109年、110年間因疫情無法回國,戶籍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致不符合前述土地稅法設籍要件,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似未衡酌民眾需求及現況,財政部爰發布函釋,對是類案件無論戶籍遭遷出之設籍人回國與否,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放寬其110年、111年地價稅續予適用2‰稅率。相關申請書(附件)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18248b346d300000827bca87426d9514),供民眾下載使用。

    該署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

    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曾科長雅萍 (02)2322-8145、2322-8142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除租賃契約而支付予個人房東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依同法第89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轄內A餐廳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生意不佳,提前與個人房東解除租約並支付違約金20萬元,漏未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房屋給付租金與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二者所得類別不同,應分別填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及「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特彙整扣繳申報常見疏失或錯誤態樣供扣繳單位參考。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填寫錯誤。

    二、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疏忽未依規定扣取稅款繳庫或申報扣(免)繳憑單。

    三、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按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四、租賃物(如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已因贈與或繼承等原因,變更為其他人,但仍誤以原所有權人為租賃之所得人(如原房東已去世,仍以原房東為所得人)。

    五、營利事業捐贈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六、聘僱臨時工漏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所得人為居住者,年終尾牙抽獎價額(屬機會中獎所得)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八、給付非居住者各項所得誤按居住者扣繳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發現扣繳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或補申報。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三民分局 聯絡人:趙淑惠分局長 (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林憶伶        (07)3228838分機68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7-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租賃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探究交易實質內容,非以表面契約之形式作判斷。實務上,發現有租賃業者為使承租乘人小汽車之營業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讓租賃客戶誤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以每個月新臺幣8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經濟年限5年,租賃期間5年,因已超過按車輛經濟年限3/4換算之3.75年,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梁博勛      (07)7256600 分機73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7-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原所有權人死亡。

    該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符合上揭情事者,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個人倘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之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李香君     (07)7256600 分機72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7-26

    近來有經營網路或電視銷售之營業人,詢問可否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買受人已開立電子發票,俟統一發票開獎後,再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除1.買受人持有之載具2.使用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未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如未依上揭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04-23051116轉3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07-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種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納稅義務人申請調閱資料免用統一發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變更稅籍登記等事項時,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而有不服時,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免再踐行復查程序。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間接獲該局核定補徵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繳款書後,於110年7月30日以其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分期繳納上揭稅捐,經該局以其未於繳款書繳納期限(110年6月16日至110年6月25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乃函復否准其申請。甲公司收到該函後,誤向該局申請復查,經該局探求其真意,甲公司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並無爭議,而係不服該局否准其申請分期繳納之函處分(非核定稅捐處分),故無須經由復查程序,應直接提起訴願救濟,該局依納稅義務人真意連同該復查申請書移請財政部訴願審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必須在規定納稅期間內或繳款書繳納期限內申請。另外因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救濟程序有別,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務必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相對應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1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持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與「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並於發票備註欄載明「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與乙領事館定價2,100元之電子產品,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買受人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只要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薛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惟如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其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條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 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生前長期以其為被保險人,於境外B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子女2人為受益人(比例為各50%),嗣A君於109年3月間死亡,其子女取得身故保險給付美金100萬元,其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漏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補徵遺產稅,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該項保險給付金額,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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