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有 限 公 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 號 |
公司名稱及規定 |
公式:(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區別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有限公司 |
公式:(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區別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
1.特取名稱+商行 |
資本額 |
1.不限(公司法100條) |
1.不限(公司法156條) |
1.不限 |
存款(資本)證明及簽證 |
1.需存款(資本)證明 |
1.需存款(資本)證明 |
1.資本額達25萬元(含)以上,應附銀行存款證明-存摺+餘額證明(戶名以商業名稱為主) |
股東人數 |
1人以上(公司法2條) |
2人以上(1董1監)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1董0監)(公司法2條) |
1.獨資1人 |
股東年齡 |
1.負責人要成年(公司法108條) |
1.全部要成年(創立時) (公司法128條、216條) |
要成年 |
股權轉讓變更 |
1.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轉讓(公司法111條) 2.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轉讓(公司法111條) |
1.不限制(公司法163條) |
1.不限制 |
決議文件及內容 |
1.股東同意書(公司法98條) |
1.有股東會、董事會 |
合夥契約書 |
決議方式 |
1.全體股東之同意(公司法98條) 2.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公司法108條) 3.出資轉讓: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同意(公司法111條) 4.注意:每一股東,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公司法102條) |
視屬普通、特別(公司法174條)、假(公司法175條)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即可 |
負責人同意或全體合夥人全部同意 |
股東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公司法2條) |
以所認股份為限(公司法2條) |
無限清償責任(註1) |
公司設立登記核准 |
有(公司登記證明書-另外申請、經濟部核准函、公司設立登記表) |
有(公司登記證明書-另外申請、經濟部核准函、公司設立登記表) |
無 |
商業設立登記核准 |
無 |
無 |
有(縣市政府核准函) |
營業設立登記核准 |
有(國稅局核准函) |
有(國稅局核准函) |
有(國稅局核准函) |
發票使用情形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
1.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 2.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
營業稅率 |
5% |
5% |
1.小規模營業人-1% 2.使用發票-5% |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
108年 12萬以下-0 12萬-193,548-(所得額-12萬)x1/2 193,548-50萬-19% 50萬以上-20% |
108年 12萬以下-0 12萬-193,548-(所得額-12萬)x1/2 193,548-50萬-19% 50萬以上-20% |
(107年1月1日起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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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
1.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股東常會開會時決議分配金額(公司法170條) |
1.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股東常會開會時決議分配金額(公司法170條) |
盈餘要全部分配無加徵之虞 |
登記手續及費用 |
普通(委託本所記帳者-便宜) |
複雜、費用較高(委託本所記帳者-便宜) |
簡單、便宜 |
註1:合夥與獨資不同,前者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具有團體性,通常稱之為合夥團體或合夥事業。合夥團體所負之債務,與各合夥人個人之債務有別,本於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僅負補充責任之原則,合夥債務應先由合夥財產清償,必須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後者則為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通常稱之為獨資事業,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獨資事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因此,契約之債務人倘係獨資時,債權人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對之為請求時,固應向出資之自然人為之,惟如為合夥者,即應對具有當事人能力之合夥團體,並以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或以全體合夥人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而為請求,而不得僅對合夥人中之數人或一人請求。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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