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內控 回首頁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Ⅰ 國家記帳士考試及格
         
    (97)專普帳字第000015號
      Ⅱ 會計
    稅務經驗(70-111)
      Ⅲ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員
      Ⅳ 維力食品 財務經理
      Ⅴ 祥鴻企管 制度設計經理
      Ⅵ 喜樂富公司 程式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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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賀!106年記帳士考試計錄取311人。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自100年9月19日起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每件800元)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內政部自97年3月1日起開辦自然人憑證展期服務,自然人憑證用戶憑證到期前60天(線上)至到期後三年內(臨櫃),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想運用政府各項補助計畫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政府之補助計畫

    想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企業,請參閱本所部落格最愛連結-青年創業貸款
    或參閱本所部落格\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



    [客戶專區]
    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逾期繳稅-超商、ATM、刷卡都行,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繳納稅款,財部因此決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除採信用卡方式者外,繳稅99年起免手續費。



    >>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賡續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期限到115年12月31日止,為期7年。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98年10月29日起債��人需�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支付的查調費將自500元降為250元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自98年7月1日起以網路傳�方式申請者,應繳納預查�查費降為150元

    >>好消息!自98年3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中古車商)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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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家事務所均宣稱,他們提供優質服務,他們以客為尊,他們很重視品質,下列讓您深入了解哪一些事務所才能真正達成這些目標:
    、首先談帳務處理全面電腦化,會計作業已經很少事務所沒有採用電腦作業,但是電腦化的程度可能就差異很大,第一要檢視的是總帳系統能否提供各科目多階所有細目明細帳之功能;第二要檢視的是您的資料,是否均建立在相關資料庫裡,同一份資料不需要重複再輸入,而能自由存取並加以分析、再應用,如此才能提升服務客戶之效率。

    、其次談事務所e化,已建置網站部落格之事務所也很多,內容大多為事務所介紹及稅務新聞居多,但是能提與客戶互動e-learning之網站較少。

    、不要以為事務所是否採網際網路申辦各項業務(含營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其他稅務),對公司行號沒有影響,一但發生稅務違章,未採網際網路申報者,將馬上喪失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免處罰優惠

    、一家事務所的品質好不好,可以從如何教導事務所員工商業會計事務稅務知識看起,沒有平時的會計研究案例解析稅務知識之教育訓練,加上兩年度成本費用之金額與比率差異分析及完整之帳務處理複核制度,很難提升事務所之帳務處理品質。

    詳細瀏灠過本所教育訓練員工稅務文章內容,您應能體會哪一些事務所,才是貴企業記帳節稅的好幫手。

     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時 間
    網路購買發票(收銀機發票除外) 每年單月20日-月底
    分送發票給客戶 每年雙月15日-月底
    收發票(含客戶取得之所有與收、支、會計相關之進、銷項發票、收據及其他憑證)

    按期申報-每年單月11日前

    按月申報-每年每月11日前

    營業稅網路申報

    按期申報-每年單月15日前

    按月申報-每年每月15日前

    電腦登帳-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事項之辦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每年6月底完成1-4月;

    每年8月底完成1-6月;

    ...餘類推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暫繳申報或繳款 每年9月1日-9月30日
    1-10月損益試算 12月31日前
    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網路申報 次年1月1日-1月31日
    兩年度成本費用之金額與比率差異分析,並追蹤改善。 去年與今年1-10與今年1-12比較
    年終試算、調整 每年5月1日-5月31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 每年5月1日-5月31日
    未分配盈餘及兩稅合一網路申報(107年已廢除) 每年5月1日-5月31日
    一般查帳案件公司行號代理人 國稅局調帳時
    各項稅務問題之諮詢 本所上班時間

    企業給 在地事務所 本所 服務之方便性說明:

    最近經常有遠至台北、新北、高雄之企業詢問,給在地事務所服務方便性是否差異很大?本所答覆如下:
    在地事務所服務,有其便利性,無可厚非。但如今已是網路時代,距離並不是大問題,記帳品質是否優良才是關鍵,不論貴企業遠在何處,如果您認同本所教育訓練員工的方式及本所服務品質,其實 95%的工作均在本所內完成,除需由本所派員親赴稅務機關處理外,其餘5%透過下列方式亦可輕鬆解決:
    郵寄
    發票到府:發票一律由本所網路購買,並準時於每年雙月15日月底前寄達貴企業。
    超商物流寄回進、銷項發票、收據及其他憑證:發票、憑證只要2個月一次委託全省超商物流體系寄回事務所。
    各項稅務問題之諮詢:只要貴企業透過免費通訊APP-Line,從此貴企業與本所聯絡,完全免付電話費喔!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不同

       (本文開放直接回應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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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一、薪資所得: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分之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一)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
          …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
          給付總額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
          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者之起扣標準(112年為86,001元)者,免予扣繳。

    本表僅
    住者
    適  用

    106年
      
    107-110

    111-112


    填  報
    稅額申報表
    查表--起扣點
    73,501
    查表--起扣點
    84,501
    查表--起扣點
    86,001
    未  填
    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73,501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4,501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6,001

    三、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109/1/1

    110/1/1

    111/1/1

    112/1/1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35,700(含)以下

    36,000(含)以下

    37,875(含)以下

    39,600(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35,700

    超過36,000

    超過37,875

    超過39,600

    基本工資-扣繳單位應密切注意行政院公告

    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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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111)年10月6日剛過世,去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今年初將該股票出售,則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該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繼承人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但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以王先生所詢案例,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111年10月6日),每股之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對配偶或特定近親贈與財產者,請注意將其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綜合規劃科 陳淑美科長 (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盧美虹 (07)7256600分機777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萬物皆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時代,為增加收入,越來越多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但實務上常有將「買賣」、「代購」及「代收代付」等交易樣態混淆,以致發票開立錯誤情形發生。

    為幫助營業人瞭解各種營業態樣發票開立方式,以避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買賣: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者,應依向客戶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代購: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客戶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客戶(即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交易態樣 交易方式 發票開立方式
    買賣 ●採進、銷方式經營。 ●營業人甲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
    ●甲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A。
    代購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收付之間有差額)。
     
    ●營業人甲接受客戶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丙定價8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元手續費。
    ●甲以代購商品價格80元開立1張發票並註明代購,另以代購費20元開立1張發票,2張發票均交付A。
     
    代收代付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甲將A交付之80元轉付丙並取得以A為抬頭之憑證,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
    ●甲無須開立發票,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交付A。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其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才能適用免罰規定。

    審查四科 黃翠瑩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張欣喬 (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廠商來電詢問外銷菸酒若未於期限內申請銷案是否應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5條、第22條之1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菸酒運銷國外者,免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惟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如因故未能完成出口,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8條規定,除退運回廠者外,產製廠商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完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呼籲,外銷菸酒應注意銷案期限,避免逾期遭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如對外銷菸酒相關稅務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10-25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非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等),可依訴願法規定,在復查決定書處分函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訴願提起日應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而不是郵戳為憑喔!

    該局表示,由於實務上常發生民眾雖然想提起訴願,却因相關理由及文件資料尚未備齊,因而導致超過法定期限內才提出訴願申請,遭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已於111年7月1日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財政部網站首頁/服務園地/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訴願線上申請/線上聲明訴願),提供民眾可以先在線上聲明訴願,不須要使用任何憑證,只要簡單登錄訴願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日期文號案由即可完成聲明,財政部將以收受線上聲明當日為訴願提起日

    南區國稅局說明,為方便民眾使用上述線上服務,已經在該局網站行政救濟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項下)及QR-Code專區(首頁/主題專區/數位專區/QR-Code & App專區項下)設置「線上聲明訴願」超連結項目,提供民眾多元服務管道。

    該局特別提醒,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是訴願法所規定必須檢附的法定文件,訴願書必須載明訴願人、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只有表示不服行政處分的效果,仍須於「線上聲明訴願」的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的紙本訴願書(如有委託代理人並需檢附委託書正本),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等資料,否則訴願案件將會因屆期未補送,而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請民眾務必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行政救濟權益。

    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一科楊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2-10-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係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該局進一步就前揭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額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為被繼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即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 陳淑美科長 (07)7256600 分機:7700
    撰稿人:許金汶 (07)7256600 分機:777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營業人為犒賞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當中秋節禮物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1.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2.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陳素珠科長 (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李素秋 (07)7256600 分機75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8-19

    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於107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屋109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陳小姐係於109年10月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111年8月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之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之期間,故陳小姐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為1年10個月(109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1日),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呼籲,民眾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正確計算持有期間,以免適用錯誤稅率致短漏稅額甚或受罰;有房地合一稅申報問題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旗山稽徵所 莊佳燕主任 (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張慧敏 (07)6612027 分機 56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8-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者,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為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要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個人之CFC。至於前揭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為了避免我國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適用豁免規定,CFC制度另外規範屬我國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有盈餘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該局強調,個人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係為防杜個人控制CFC盈餘分配政策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義務,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為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有關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審查二科李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59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8-18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據統計,近5年(106年至110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餘件,除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之案件平均35萬餘件,以及否准適用案件平均5萬餘件外,每年仍約有4萬件(將近1成)須俟次年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該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擬自今(111)年起適用上述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適用,上述申請截止日距今僅剩1個多月,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該署並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該署籲請土地所有權人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利用線上申請(免用憑證)方式辦理,以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風險,省時又便利。

    曾科長雅萍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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