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與教師工會的差異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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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 |
教師工會 |
法源 |
教師法 |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
主管機關 |
內政部、社會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組織特性 |
單一教師會 三級教師會 |
多元工會(法人) 限制學校組織企業工會 (全教會主張應有企業工會) |
入會要求 |
自由入會 |
強制入會《工會法修正案》改為自由入會(全教會主張強制入會) |
派出代表參與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之法定組織(公會特性) |
教師法第27條 |
無 |
團結權(工會特性) |
教師法第26條 (但缺少會務假的條文) |
工會法 |
協商權(工會特性) |
事項及程序不明確 教師法第27條第2款: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
團體協約法: 對等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6條);明訂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12條);禁止搭便車(13條);明訂團體協約之效力(17條);明定罰則(32條) |
爭議權(工會特性) |
無 |
勞資爭議處理法: 明訂主管機關(4條); 明訂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與程序:調解(第2章)、仲裁(第3章)、裁決(第4章); 明訂罰則(62、63條) |
會務假 |
無 |
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
教師工會和教師會的比較
項目 |
教師工會 |
教師會 |
強制入會 |
X |
X |
是否為法人團體 |
○ |
X |
專業性組織 |
○ |
○ |
會員受到保障 |
○ |
○ |
區分會員和非會員 |
○ |
X |
派出代表參與各種委員會 |
將來未定 |
將來未定 |
可和縣府協商可協商之事項並具有強制力 |
○ |
X |
協商不成,可以和政府進行爭議 |
○ |
X |
會費自主 |
○ |
○ |
理事長之產生 |
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直選 |
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會理事一人為理事長 |
學校組織 |
學校分會 |
學校教師會 |
會員權益可代為處理 |
○ |
X |
訴訟基金 |
○ |
○ |
會員福利 |
○ |
○ |
1.法令上的困境
2.能力上的不足
有加入、沒加入差異不大—動力不強
1.心有餘力不足
2.瞻前顧後,無法有效發揮功能
若組成「教師工會」:
團結權 協商權 爭議權
教師會 v x x
教師工會 v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