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61140網友留言回覆-139-有關「信賴利益」的問題
何謂信賴利益?我國民法關於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規定有那些?請列舉說明之。
請問: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有那些法條?
首先感謝你參訪我的部落格,關於你的問題,茲回覆如下:
(一)信賴利益:係指簽約雙方,其中一方當事人因信賴對方,且相信契約必將成立,在契約生效後所可能取得之利益稱之。
(二)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規定:係指當事人因信賴對方,相信契約必將成立、生效,而於締約前所做之各準備工作所支出的勞力、時間、費用後,但契約卻因自始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因此可請求賠償;惟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範圍以不超過實際契約履行後可能取得之利益(亦就是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額。
(三)我國民法關於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規定:
1、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無權代理人之賠償責任:依據第110條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3、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賠償責任:依據第113條之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4、無效行為經撤銷之賠償責任:依據第114條第1、2項之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5、締約過失之賠償責任:規定於第245-1條。
(1)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2)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責任:規定於第247條。
(1)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2)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