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4 13:23 警察大人,哩嗎卡專業ㄟ,這款A罰單就不要寄了!!烏龍罰單抗罰實戰
這張罰單是我保戶向我請求協助的烏龍單,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違規時間:96年7月9日。
二、填單日期:原為96年7月9日填單,後改為97年4月15日(還蓋員警修正職章。
三、應到案日期:96年8月15日。
四、客戶收到日期:97年4月18日掛號收到。
為什麼可以不罰!請看我幫客戶代為書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的理由:
陳述意見:
一、本張逕行舉發罰單,為97年4月15日填單舉發,距舉發違規時間已逾三個月。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本罰單係違法舉發,請貴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本罰單。
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