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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朋友是看到我部落格發表協助,以前在部隊所帶弟兄,處理在「嘉義市西區調解會」,車禍調解爭取賠償成立的文章,希望我能出面協助這位老師。因為老師目前單親撫養女兒,極需要有人從旁協助她,讓這件車禍案件能夠順利地解決….
隔天,也就是在調解日的前一天晚上,到官老師家去瞭解其事情的原委,以便能就事情來處理會較事半功倍…
事情經過整理如下:
首先瞭
再者,對方為計程車司機,依法都有投保『強制險』、『任意第三責任險』,所以有保險公司賠償應没有問題。另外該計程車亦為靠行,依民法第 188 條規定所屬車行,必須連帶賠償責(^^難怪車行的老闆娘比司機還緊張),綜合評估一下,求償對象是没有問題,問題是在金額多少而己…
為了讓隔天的調解能夠順利,於是與官老師先依前次調解未成功的請求賠償內容,從1、醫療費、2、增加費用、3、工作損失、4、精神賠償四大方面,逐項逐項來討論出一個標準,而且是每件求償理由均能量化,如此,求償事實明確,也較能說服在場的調解人員。列出的項目舉例如下(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數值均為假設內容):
一、醫療費用(如果有看護,則可另外列計):共計10,000元。
就醫次數共計XX次,單據共YY張,費用:10,000元。
二、增加費用(計算自96.12.17日起至97.02.14日止):50,000元。
(一)機車受損修車費用:12,000元。
(二)上班交通費用:每週5趟×200元/次×2次/來回×8週=16,000元。
(三)雇工清掃費用:每週一次×2000元/次×8週=16,000元。
(四)就醫交通費用:30次×200元=6,000元。
三、工作損失:55,203元。
(一)考績獎金損失:因請病假超過規定天數,考績列為乙等,損失51,203元。
(二)無法請領導師費:2000元/月×2月=4000元。
四、精神慰問金:30,000元。
以前四項大概合計所精算的金額,就是要在調解委員會計畫請求的賠償額度,並把這個計畫準備成書面資料,當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提出求償說明時,便可以據理力爭及作為金額進退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