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31 09:02 五股國中體育器材借用辦法
五股國中體育器材借用辦法
一、 本校之運動器材借用與歸還,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上課所需之運動器材,由該班之體育股長負責,於上課前拿『體育器材借用憑證單』請任課教師填寫簽名後,再至體育組辦公室拿取班級之『體育器材借用證』至體育器材室借用所需器材,下課後由體育股長清點並歸還。
三、 借用器材時,須遵照管理同學之指示,確實清點器材之數量並檢視其功能是否正常,借出後即視同數量無誤、功能正常。
四、 器材借出後,上課同學應善盡保管責任,並在任課教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取用,否則視情節輕重議處。
五、 當運動器材於正當使用狀況下,自然耗損時,應即刻向任課教師報告,由任課教師檢視是否確屬自然耗損,並告知體育器材室管理同學,若證實為不當使用者,得視情節輕重議處。
六、 上課鐘響前未借用器材或下課後故意延遲歸還,造成管理困擾者,得視情節輕重議處。
七、 下課或借用期限到,體育股長應即刻清點所借器材,並送至體育器材室歸還,如有遺失或損壞應購買新品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器材歸還後,需將『體育器材借用證』放回體育組,未依規定掛回借用證者,視同歸還程序未完成。
八、 器材遺失或損壞賠償時,請於兩週內,依照學校之球具樣式購買新品歸還,以避免品質不齊、式樣不一之困擾。
九、 課後輔導未安排體育課程,因此輔導課時,體育器材一律不予借用。
十、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非體育課程不得任意改授為體育課,如有此情節發生,體育器材一律不予借用。
十一、 體育組於必要時,得將已借出之運動器材立即追還。
十二、 本辦法經健體領域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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