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動物園據說是在英國,而買賣手法可能跟神鬼鬥士裡的商人一樣。「你賣給我的長頸鹿是同性戀,都不交配!」
收隻奇珍異獸是動物園最早的目的,後來所附諸的教育性質、救援性質,其實並不是成立之初時所想要的目的。
撇開來的是貓熊還是什麼,回到正常的管理辦法上時,可以來看一下華盛頓公約。雖然台灣不是會員國之一,不過至少大陸是。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
o 第二條 基本原則
1. 附錄一應包括受貿易影響或可能受其影響而致有滅種威脅之一切物種 ,此等物種標本之貿易,必須特予嚴格管制,以免危及其生存。其貿易僅在特殊情形下,始准為之。
2. 附錄二應包括:
a. 目前族群數量相當稀少而雖未必遭致滅種之威脅,但除非其標本之貿易予以嚴格管制並防止有礙其生存之利用,否則,將來仍有遭致滅種之可能者。
b. 其他須予管制之物種,俾使本項第(一)款所指物種標本之貿易,可獲有效控制。
3. 附錄三應包括經任何會員國指明之一切物種,在該國管轄下受管制, 以預防或限制濫用,此外,需他其會員國合作者也涵蓋於內,以便有效控制貿易。
4. 除依本公約之規定外,各會員對附錄一、附錄二及附錄三所列物種標本,不得進行貿易。
基本上,不管是輸出入,或路經第三國,貓熊除了該有的檢疫證明外,同時還必須具有大陸官方出具的輸出同意,不然即使台灣內部木柵跟六福村打得再火熱,還是過不來。
當然啦,如果被稱之為國內運送就沒有國際公約的問題,但是,沒人(應該吧?)想要這樣子吧。
農委會2008/6/22新聞稿
大貓熊屬國際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I之物種,亦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公告之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方可申請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申請者應先提具合適之動物飼養處所等條件,併同相關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輸入申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審查。
臺北市立動物園通過農委會大貓熊輸入之審查 【2008/8/14】
有關莊福文化教育基金會附設動物園與臺北市立動物園申請的大貓熊輸入案,今(14)日由「大貓熊案專案審查小組」召集人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李桃生率小組委員前往2家動物園進行實地履勘已完工之大貓熊飼養處所及展示環境審查,由動物園派員進行簡報,並接受委員詢答。現場勘查後隨及於林務局召開專案審查會議。結果由臺北市立動物園通過審查,莊福文化教育基金會附設動物園則因「醫療設備」及「教育及學術研究計畫」不夠完善,未通過審查。
農委會表示,本次的審查項目是針對2家動物園所提大貓熊申請案之「飼養處所」、「醫療照護」及「教育及學術研究計畫」3個項目進行審查。農委會並依據前開3審查項目之特性,特別聘請具獸醫、畜牧、教育展示及野生動物保育、照養之專家學者共7人組成「大貓熊案專案審查小組」,以進行審查。專業小組委員上午9時前往莊福文化教育基金會附設動物園、下午1時前往臺北市立動物園履勘,隨後於下午4時進行審查會議。
經審查結果,莊福文化教育基金會附設動物園的「飼養處所」項目為合格,但仍應改善水池斜度、排水設施、室內外植栽、展示空間豐富度及玻璃除霧設施等。至於「醫療照護」及「教育及學術研究計畫」項目,則因現有獸醫師及設備不足,恐難因應緊急醫療事件;及缺乏專職人員可進行保育研究,目前僅規劃產學合作方式辦理,廣度不足;計畫書及簡報亦未見規劃參與國際大貓熊之保育研究計畫為由,經審查小組認為該動物園現階段不適合輸入大貓熊。
至於臺北市立動物園部分,3項目均經審查合格,專案審查小組建請農委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發給供該動物園向輸出國申請大貓熊出口許可證之文件。惟在「飼養處所」項目,小組委員建議設施應加強室內展示間與人員通道間之緩衝設施、展示間環境設施豐富化及玻璃除霧設施、室內植栽等項目。
農委會指出,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97年7月15日進行台灣地區住宅電話簿「民眾對大陸貓熊來台的看法」民意調查,調查結果71.6%民眾知道目前政府正與大陸當局洽談貓熊來台事宜、56.1%民眾非常贊成或還算贊成大陸貓熊來台、54.2%民眾認為台灣的動物園非常有能力或還算有能力照顧貓熊、 60.1%民眾認為貓熊來台對台灣觀光發展非常有幫助或還算有幫助及62.3%民眾認為貓熊來台對提升民眾對動物保育的認識非常有幫助或還算有幫助。顯示半數以上民眾對大陸大貓熊來臺持正面意見。
無尾熊來了,然後紅了;企鵝來了,無尾熊掛了也只占了一點點版面;貓熊要來了,木柵企鵝幫的好日子也快結束了,以後自已去淡水河捉魚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