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0 01:04 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自98年4月24日生效
| 一、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業奉 總統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公布施行,自98年4月24日生效。 二、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第53條條文:「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勞委會98年4月28日勞動4字第098007085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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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lhrb.tycg.gov.tw/site/news_detail.aspx?site_id=037&messages_type=01&sn=2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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