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一、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依本要點辦理之補助業務,經費來源由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額挹注。當年度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如有結餘,經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同意,本局得就補助對象未繳清之保險費協助償還。 三、 保險對象經認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時,屬第一級補助對象,自申請當月補助其本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自付保險費之二分之一: (一)經本局認定全年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或其外籍配偶。 (二)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保險對象經認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時,屬第二級補助對象,自申請當月補助其本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自付保險費之四分之一: (一)經本局認定全年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或其外籍配偶。 (二)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四、前點所稱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依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各年度所定數額為準。 五、保險對象申請補助自付保險費,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各分局及各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後,由本局辦理健保費補助事宜。 (二)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免依前款申請,由本局洽請內政部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健保費補助事宜。 六、本局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經濟弱勢者認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審核其全家人口及全年家庭總收入: (一)全家人口範圍: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4. 與申請人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前款全家人口計算: 1.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與申請人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服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