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婚姻治療模式的哲學 @ 親親寶貝愛愛我家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長久以來,我們在諮商、協談的服務工作裡,認識許多朋友,這些朋友,在人生許多階段面臨到一些你我都可能遇到的問題,但是,我們認為,乍看是危機的問題,是可以透過協助,成為另一種轉機。

    TA(溝通分析協會)就是這樣的一個機構,我們提供的服務工作如下:

    協談服務
    個人協談、兒童協談、青少年協談、兩性協談、婚姻協談、團體協談

    其他服務
    心理健康諮詢、自我成長團體、危機家庭宣導防治、人際與兩性關係講座、接受政府單位及其他機構轉介

    TA教學
    TA101理論入門
    TA202進階訓練
    TA實務與督導
    CTA臨床溝通分析治療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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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3 23:15 家族/婚姻治療模式的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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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婚姻治療模式的哲學【摘要】

                                                 中華溝通分析協會 

    家族/婚姻治療模式認為,整個家庭可以視為一個整體。在這系統中,每個家庭成員的行為彼此緊密連結而互相影響。因此,當家庭中個別成員表現出問題行為時,其實代表了的是整個家庭系統出現危機。換句話說,每個家庭成員都參與了問題的形成,也都對這問題的產生有責任。因此家族/婚姻治療模式強調對整個家庭或配偶雙方進行治療。

     

    家族/婚姻治療模式治療對家庭暴力的觀點

    家族/婚姻治療模式的治療師認為家庭暴力的產生,是互動的結果。換句話說,是互動的結果使衝突不斷升高,最後導致的某一方採取暴力嘗試解決問題。既然是互動的結果導致了暴力產生,因此家族/婚姻治療模式的治療師避免去標定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標籤,而強調促進更好的溝通與問題解決能力。家庭暴力通常牽涉到家庭中的權力與控制的議題,因此去教導雙方以更建設性的方法去分享權力,去溝通家庭的權利義務分配以及探討配偶的互動模式如何導致暴力和如何避免不良互動模式,將是家族治療的重點。家族/婚姻治療的治療師批評個人取向的治療模式太過強調個人能力的缺損,而忽視了配偶間的互動模式在家庭暴力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家族/婚姻治療模式的特徵通常為

    ²         強調在互動及關係上呈現的問題而非針對個人人格缺陷

    ²         強調促進問題的解決而非評斷任一方的對錯

    ²         強調配偶雙方及關係中的正向特質

     

     

    贊成的觀點

    在婚姻暴力案件的追蹤結果顯示,多數的婦女最後仍選擇與施暴的配偶共同居住。因此教導配偶雙方如何以非暴力與控制的方式相處,將有助於婚姻品質的提昇並提供雙方更好的問題解決策略。再者婚姻暴力中,有相當比例的加害人其暴力行為只發生在家庭中,換言之,這樣的暴力模式和彼此的互動密切相關,將家害人從婚姻關係中抽離,只強調加害人的責任及罪行,可能會忽略互動模式對暴力行為的影養,而未能完全解決問題。

     

    反對的觀點

    反對的觀點中,最重要的一點在於增加被害人危險性的可能性。家族/婚姻治療中的衝突,若未能有效的處理及預防,潛藏了增加雙方衝突而導致被害人陷於更大的危險當中。在暴力的陰影下,是否被害人能夠真正暢所欲言也令人懷疑。在女性主義及認知行為治療中,都清楚界定了加害人需要對暴力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而不認為被害人需要對暴力行為負責。家族/婚姻治療模式刻意模糊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標籤的做法受到相當的質疑。這樣的方式也可能造成加害人有藉口不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而將責任歸陰道被害人身上,導致被害人受到進一步的責備。家族/婚姻治療需要配偶雙方共同出席的治療模式也可能違反法庭的保護令。

     

    家族/婚姻治療模式的安全性考量

    因為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考量,家族/婚姻治療者特別強調接案前的評估及治療早期就將安全議題納入治療議題中。治療師需注意不可強迫被害者進入家族治療中,尤其當被害人強烈恐懼來自加害者的暴力及報復時。一般認為,若加害人沒有任何懊悔之意、完全否認施暴、完全將責任歸罪於被害人、不願意承諾改變自己的行為,則不適宜接受家族治療。因此家族治療一般認為對自願前來治療,有動機改變的配偶治療效果較佳,對法庭強制治療的個案效果較差。通常評估是否適宜接受家族治療時,有以下重點:

    ²       配偶雙方皆出於自由意志同意接受治療

    ²       加害者的暴力程度較輕微而不頻繁

    ²       只有輕度的心裡虐待

    ²       被害人有清楚的安全計畫可以保護自己,不害怕加害人的報復

    ²       加害人承認並願意為自己行為負責

    ²       加害人願意承諾不再出現暴力行為

     

    有下列情形時,一般認為嚴重度較高而可能不適合家族/婚姻治療

    ²       同時併有酒精或物質濫用疾患

    ²       過去有多次暴力行為

    ²       有暴力犯罪史或曾違反法庭的保護令

    ²       使用武器攻擊

    ²       威脅報復、殺害被害人或威脅自傷/自殺

    ²       強迫性的控制被害人,如強烈的嫉妒、懷疑不貞、跟隨追蹤被害人等

    怪異或儀式化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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