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全運會競賽總則:柔道怎麼開始: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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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0 00:22 97全運會競賽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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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縣97年全縣運動會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旨:發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能水準,增強國家體育運動競爭力。

     

    第二條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第三條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第四條 承辦單位:土庫鎮公所、雲林縣體育會

     

    第五條 協辦單位:國立土庫商工、雲林縣體育場、雲林縣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各比賽場地單位、雲林縣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雲林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財團法人雲林縣體育基金會

     

    第六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97年雲林縣全縣運動會(以下簡稱縣運)。

     

    訂於中華民國9782832天,每日上午8

     

    開始,在各項比賽場地舉行。

     

    *開幕典禮:82830分開始(全體隊職員及選手參加) 

     

              國立土庫商工運動場

     

    *閉幕典禮:83下午4時開始(每單位派十人參加)

     

              國立土庫商工活動中心

     

    第七條 參加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國小參加田徑項目

     

    第八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社會組以鄉鎮市公所為參加單位。

     

    二、國小男女童組以學校為參加單位。(96學年度就讀四、五年級之學生)

     

    三、參賽選手只能代表一個鄉鎮市報名參加。(選手於同鄉鎮市可重覆報名參加不同種類項目)

     

    (一)同一鄉鎮市報名多項種類比賽:如選手姓名(王自強)於同一鄉鎮市報名多項種類比賽,上網填報時請第一次填報王自強,第二次填報王自強甲,第三次填報王自強乙

     

    (二)不同鄉鎮市報名同名同姓之選手:如選手姓名(王自強),上網填報時請第一次填報王自強同,第二次填報王自強同甲,第三次填報王自強同乙。報名時送最近一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備查。

     

    (三)報名後二天內自行上網校對,若發現選手姓名錯誤(同音或筆劃有誤)請於三天內(72日前)連絡雲林縣體育會更正。

     

    (四)選手資料審查時發現姓名有相同者,需依大會要求於75中午前提出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備查,若未提出或確實錯誤時一律刪除。

     

    (五)各比賽場地於賽前應要求選手提出身份證正本以供查驗,若與秩序冊不同時(同音或筆劃有誤)一律取消比賽資格。

     

    (六)未滿十八歲(79820日以後出生者)參加比賽必須提出家長同意書,否則不予下場參加比賽。

     

    四、戶籍規定: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在雲林縣境內現有設籍者。

     

    (二)國小組田徑賽以96學年度有註冊之在籍學生。

     

    五、年齡規定:依各種類競賽技術規程規定。

     

    六、身體狀況:可參加激烈運動者。

     

    七、參加比賽時應攜帶身份證正本以備檢查。

     

    八、國小男女童組在學證明書(貼有相片者)以便檢查。

     

    第九條 97年全縣運動會競賽種類:

     

    一、社會組:

     

    (一)男子組:1.田徑2.羽球3.排球4.足球5.棒球6.空手道7.游泳8.柔道9.籃球10.軟式網球11.桌球12. 太極拳、武術13.木球14.槌球15.慢速壘球16.摔角17.健力18.溜冰19.跆拳道

     

    (二)女子組:1.田徑2.羽球3.排球4.足球5.空手道6.游泳7.柔道8.籃球9.軟式網球10.桌球11.太極拳、武術12.木球13.槌球14.健力15.溜冰19.跆拳道

     

    (三)混合組:1.運動舞蹈2.元極舞3.龍獅運動4.風箏

     

    二、國小男女童組:田徑賽

     

    第十條 97年全縣運動會競賽組別:

     

    一、社會男子組。          二、社會女子組。

     

    三、國小五年級男女童組田徑賽。   四、國小四年級男女童組田徑賽。

     

    第十一條參加競賽說明:

     

    一、請各鄉鎮市公所踴躍組隊參加,依各種類競賽技術規程報名參賽。

     

    二、各鄉鎮市公所於同一種類競賽中團體項目祇報名1隊。

     

    三、國小組以學校為報名單位。

     

    四、個人項目(除田徑外),每項可報名1-3

     

    五、田徑賽每人可報二項(不含接力),每項可報三人。

     

    六、經報名之後不得任意棄權。

     

    七、國小組指導(教練)老師及選手名單不得更改。

     

    八、社會組舉辦種類及項目依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項目為限。

     

    九、本次縣運會同時做為本縣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選手選拔依據。

     

    (一)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選手一律經由全縣運動會中產生。

     

    (二)若全民運動會項目報名參加選手隊數人數不足,無符合縣運會舉行條件時,改為選拔賽,其成績不列入縣運會統計。

     

    (三)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代表隊職員規劃。

     

    (四)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各種類選手產生方式:個人、團體、團隊應於規程中列出選拔方式。

     

    (五)未參加選拔團體賽、個人賽之績優選手,於724日前向雲林縣體育會提出最近二年內成績證明(原始資料),參與全民運動會選手資格審查。

     

    十、報名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選手戶籍規定:

     

    (一)第一類參賽者:須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即中華民國94820日以前設籍

     

    者)。項目:健力、巧固球、國術、劍道、摔角、太極拳、拔河、滑輪溜冰、運動舞蹈、手球(沙灘手球)、合球、輕艇(輕艇水球)、飛盤、龍舟、蹼泳、水上救生、柔術、滾球。

     

    (二)第二類參賽者:須設籍連續滿6個月以上(即中華民國97220以前設

     

    籍者)。項目:槌球、木球、慢速壘球、民俗體育、元極舞、龍獅運動、躲避球。

     

    第十二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各組別註冊須達3個單位(含)以上,且報名人數男女合計須達40

     

    人,始辦理比賽。

     

    二、個人項目須註冊達3人(含)以上始辦理比賽。

     

    第十三條 獎勵錦標種類 

     

    一、總錦標:

     

    (一)社會組:

     

    1.男子組1~6          2.女子組1~6

     

    3.精神總錦標1~4     

     

    (二)國小組田徑賽:(1)國小五年級男童、女童組,總錦標1-6名。

     

                       2)國小四年級男童、女童組,總錦標1-6名。

     

    二、分項錦標:

     

    1.社會組各種類各組別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

     

    2.田徑賽國小五年級男女童組、四年級男女童組,錄取田賽錦標1-4名、徑賽錦標1-4名。

     

    三、個人、團體頒獎計算方式:

     

    (一)團隊種類:報名10隊以上取6名,8~9隊取5名, 6~7隊取4名,5隊取

     

    3名,4隊以上取2名,3隊取一隊,2隊不予舉行比賽。

     

    (二)個人項目:報名10人以上取6名,8~9人取5名, 6~7人取4名,5人取

     

    3名,4人取2名,3人取一名,2人不舉行比賽。

     

    ()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經錄取之名次團隊或個人項目如獲前3名發給金、銀、銅牌,1~6名發給獎狀。

     

    四、各項錦標成績計算方式:

     

    (一)總錦標:

     

    1.社會組依金牌數量為團體成績計算。

     

    2.社會組(國小組)各種類有分項目時也依積分方式計算該種類團體成績。

     

    3.社會組男女混合組或個人混合雙打賽項目,金牌數或得分併入男子組計算。

     

    4.各種類積分方式:獲第1名得7分、第2名得5分、第3名得4分、第4名得3分、第5名得2分、第6名得1分。

     

    (二)依所有舉辦種類該單位獲得金牌數(1)多寡判定名次,若相同以銀牌數(2)或銅牌數(3)比較之,倘若仍無法分出勝負時再以比較個人項目成績。

     

    (三)凡全賽中未下場參加比賽選手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四)各種類比賽成績必須於83下午330分前送競賽資訊組,否則不列入錦標計算。

     

    (五)國小組田徑賽指導教師獎狀依各單位各組別報名人數,依各校報名參加各組別選手總人數13人(含)以下得列指導教師1名,46人(含)以下得列指導教師2名,710人得列指導教師3名,1114人得列指導教師4名,15人以上得列指導教師5名,指導教師獎勵依報名時所列先後順序頒給,不可要求更動。指導團體項目、個人項目選手獲得前三名時,頒發指導教師獎狀。

     

    (六)社會組各種類各組別不頒發指導教練獎狀。

     

    (七)各種類比賽獎狀,製作完成後分發至鄉鎮公所。

     

    (八)若獎狀有錯誤,請於比賽後三天內送雲林縣體育會(鎮東國小)提出更正。     

     

    五、工作人員及裁判:

     

    (一)應依實際到場執行工作者(全程參與)發給獎狀

     

    (二)同一時間比賽種類,工作人員及裁判只選擇發給乙種獎狀,不得兼任之(例如不同種類及同時兼任工作人員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