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97年全縣運動會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旨:發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能水準,增強國家體育運動競爭力。
第二條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第三條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第四條 承辦單位:土庫鎮公所、雲林縣體育會
第五條 協辦單位:國立土庫商工、雲林縣體育場、雲林縣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各比賽場地單位、雲林縣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雲林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財團法人雲林縣體育基金會
第六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97年雲林縣全縣運動會(以下簡稱縣運)。
訂於
開始,在各項比賽場地舉行。
*開幕典禮:
國立土庫商工運動場
*閉幕典禮:
國立土庫商工活動中心
第七條 參加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國小參加田徑項目
第八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社會組以鄉鎮市公所為參加單位。
二、國小男女童組以學校為參加單位。(限96學年度就讀四、五年級之學生)
三、參賽選手只能代表一個鄉鎮市報名參加。(選手於同鄉鎮市可重覆報名參加不同種類項目)
(一)同一鄉鎮市報名多項種類比賽:如選手姓名(王自強)於同一鄉鎮市報名多項種類比賽,上網填報時請第一次填報王自強,第二次填報王自強甲,第三次填報王自強乙…
(二)不同鄉鎮市報名同名同姓之選手:如選手姓名(王自強),上網填報時請第一次填報王自強同,第二次填報王自強同甲,第三次填報王自強同乙…。報名時送最近一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備查。
(三)報名後二天內自行上網校對,若發現選手姓名錯誤(同音或筆劃有誤)請於三天內(7月2日前)連絡雲林縣體育會更正。
(四)選手資料審查時發現姓名有相同者,需依大會要求於
(五)各比賽場地於賽前應要求選手提出身份證正本以供查驗,若與秩序冊不同時(同音或筆劃有誤)一律取消比賽資格。
(六)未滿十八歲(79年8月20日以後出生者)參加比賽必須提出家長同意書,否則不予下場參加比賽。
四、戶籍規定: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在雲林縣境內現有設籍者。
(二)國小組田徑賽以96學年度有註冊之在籍學生。
五、年齡規定:依各種類競賽技術規程規定。
六、身體狀況:可參加激烈運動者。
七、參加比賽時應攜帶身份證正本以備檢查。
八、國小男女童組在學證明書(貼有相片者)以便檢查。
第九條 97年全縣運動會競賽種類:
一、社會組:
(一)男子組:1.田徑2.羽球3.排球4.足球5.棒球6.空手道7.游泳8.柔道9.籃球10.軟式網球11.桌球12. 太極拳、武術13.木球14.槌球15.慢速壘球16.摔角17.健力18.溜冰19.跆拳道
(二)女子組:1.田徑2.羽球3.排球4.足球5.空手道6.游泳7.柔道8.籃球9.軟式網球10.桌球11.太極拳、武術12.木球13.槌球14.健力15.溜冰19.跆拳道
(三)混合組:1.運動舞蹈2.元極舞3.龍獅運動4.風箏
二、國小男女童組:田徑賽
第十條 97年全縣運動會競賽組別:
一、社會男子組。 二、社會女子組。
三、國小五年級男女童組田徑賽。 四、國小四年級男女童組田徑賽。
第十一條參加競賽說明:
一、請各鄉鎮市公所踴躍組隊參加,依各種類競賽技術規程報名參賽。
二、各鄉鎮市公所於同一種類競賽中團體項目祇報名1隊。
三、國小組以學校為報名單位。
四、個人項目(除田徑外),每項可報名1-3人
五、田徑賽每人可報二項(不含接力),每項可報三人。
六、經報名之後不得任意棄權。
七、國小組指導(教練)老師及選手名單不得更改。
八、社會組舉辦種類及項目依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項目為限。
九、本次縣運會同時做為本縣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選手選拔依據。
(一)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選手一律經由全縣運動會中產生。
(二)若全民運動會項目報名參加選手隊數人數不足,無符合縣運會舉行條件時,改為選拔賽,其成績不列入縣運會統計。
(三)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代表隊職員規劃。
(四)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各種類選手產生方式:個人、團體、團隊應於規程中列出選拔方式。
(五)未參加選拔團體賽、個人賽之績優選手,於7月24日前向雲林縣體育會提出最近二年內成績證明(原始資料),參與全民運動會選手資格審查。
十、報名參加97年全民運動會選手戶籍規定:
(一)第一類參賽者:須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即中華民國94年8月20日以前設籍
者)。項目:健力、巧固球、國術、劍道、摔角、太極拳、拔河、滑輪溜冰、運動舞蹈、手球(沙灘手球)、合球、輕艇(輕艇水球)、飛盤、龍舟、蹼泳、水上救生、柔術、滾球。
(二)第二類參賽者:須設籍連續滿6個月以上(即中華民國
籍者)。項目:槌球、木球、慢速壘球、民俗體育、元極舞、龍獅運動、躲避球。
第十二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各組別註冊須達3個單位(含)以上,且報名人數男女合計須達40
人,始辦理比賽。
二、個人項目須註冊達3人(含)以上始辦理比賽。
第十三條 獎勵錦標種類
一、總錦標:
(一)社會組:
1.男子組1~6名 2.女子組1~6名
3.精神總錦標1~4名
(二)國小組田徑賽:(1)國小五年級男童、女童組,總錦標1-6名。
(2)國小四年級男童、女童組,總錦標1-6名。
二、分項錦標:
1.社會組各種類各組別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
2.田徑賽國小五年級男女童組、四年級男女童組,錄取田賽錦標1-4名、徑賽錦標1-4名。
三、個人、團體頒獎計算方式:
(一)團隊種類:報名10隊以上取6名,8~9隊取5名, 6~7隊取4名,5隊取
3名,4隊以上取2名,3隊取一隊,2隊不予舉行比賽。
(二)個人項目:報名10人以上取6名,8~9人取5名, 6~7人取4名,5人取
3名,4人取2名,3人取一名,2人不舉行比賽。
(三)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經錄取之名次團隊或個人項目如獲前3名發給金、銀、銅牌,1~6名發給獎狀。
四、各項錦標成績計算方式:
(一)總錦標:
1.社會組依金牌數量為團體成績計算。
2.社會組(國小組)各種類有分項目時也依積分方式計算該種類團體成績。
3.社會組男女混合組或個人混合雙打賽項目,金牌數或得分併入男子組計算。
4.各種類積分方式:獲第1名得7分、第2名得5分、第3名得4分、第4名得3分、第5名得2分、第6名得1分。
(二)依所有舉辦種類該單位獲得金牌數(第1名)多寡判定名次,若相同以銀牌數(第2名)或銅牌數(第3名)比較之,倘若仍無法分出勝負時再以比較個人項目成績。
(三)凡全賽中未下場參加比賽選手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四)各種類比賽成績必須於
(五)國小組田徑賽指導教師獎狀依各單位各組別報名人數,依各校報名參加各組別選手總人數1至3人(含)以下得列指導教師1名,4至6人(含)以下得列指導教師2名,7至10人得列指導教師3名,11至14人得列指導教師4名,15人以上得列指導教師5名,指導教師獎勵依報名時所列先後順序頒給,不可要求更動。指導團體項目、個人項目選手獲得前三名時,頒發指導教師獎狀。
(六)社會組各種類各組別不頒發指導教練獎狀。
(七)各種類比賽獎狀,製作完成後分發至鄉鎮公所。
(八)若獎狀有錯誤,請於比賽後三天內送雲林縣體育會(鎮東國小)提出更正。
五、工作人員及裁判:
(一)應依實際到場執行工作者(全程參與)發給獎狀
(二)同一時間比賽種類,工作人員及裁判只選擇發給乙種獎狀,不得兼任之(例如不同種類及同時兼任工作人員及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