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月底,突然接到某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傳票,要我在某天準時前往報到、應訊云云......。這是我「第2次」接到檢察官的傳票了。
第1次接到傳票是在3年前,以「證人」的身分前往應訊,在傳票的最下方還特別註明:可以向法院申請「作證交通費」。
但這次的傳票卻有些詭異,不僅沒有類似的字句;反而多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等等字眼......。
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步入「偵查庭」,檢察官做完「人別詢問」後,就直接提示我為「被告身分」,對於即將進行的偵訊內容「得保持緘默」,且得「選聘律師到場」等權益後,開始進行冗長的庭訊......。
我終於搞清楚了:原來,我承辦的案子被檢舉有「偽造文書」之嫌,這是屬於刑事案件。 ~~~ 我,「有案在身」!
***********
那是一個什麼樣的感覺......?
一個不曾留下任何「警告、小過」等缺點的人,竟然在一瞬間成了「刑事被告」!那種 「白紙被染上烏點」的感覺自是旁人難以理解的......。但是,又能如何?
直到有一天,某個河川局的工程師來洽談今年度的合作細節。他聽到我的案子之後,竟然哈哈大笑......:
「龍兄,公務機關只要擋到別人財路,或多或少都會被告、吃上官司的。像我們單位ㄚ,幾乎人人有案在身......」!
是真的嗎?
「再說,有頭有臉的,像是馬英X、謝長X、陳水X......等等,哪一個不是『有案在身』......」!
「恭喜龍兄擠入『重要人物』榜單......」!
***********
好說!好說!
是該苦笑ㄟ?還是可悲ㄟ?
早年能當上公務員是人人稱羨的職業,是捧著鐵飯碗。現在的公務員卻意味著隨時會被告上一狀,等著跑法院......!
說的也是,因公務被告意味著手頭上處理的這件案子,是值得被另眼看待的,自我膨脹的說法就是『這是重要案件』、『我是重要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