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01 21:49 讀舊聞 辨是非 (1) 頻道換照風波 法院駁回東森聲請
頻道換照風波 法院駁回東森聲請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九日電)新聞局對東森S台等七家有線電視頻道,自八月三日起執行停播,東森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請求法院做出「在訴願結果確定前,東森S台得繼續營運」的假處分,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裁定,駁回東森聲請,即東森S台應繼續被處分停播,不過東森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東森在八月二日的聲請狀中,除希望法院在行政救濟(即東森向新聞局所提的訴願)確定前,做出讓東森S台得繼續營運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外,還希望法院做出停止「停播執行」的處分,但後來東森自行將後半部的聲請撤回。
高等行政法院在裁定書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並無規定獲准設立的頻道,在執照到期時一定能獲准換發,被停播的頻道在六年前取得執照時,就應規劃相關作為,因應日後可能被停播,新聞局的處分並未對撤照頻道造成重大損害。
其次,東森主張若頻道被停,旗下員工權益將受損害,但法院認為,東森集團旗下還有十三個頻道及關係事業,連東森負責人都對外宣稱「停播頻道的員工可轉至其他頻道工作」,東森甚至還透過人力資源網站徵才,足見東森的主張與事實不符。
此外,法院認為,國內電子媒體內容充斥誇大渲染、侵人隱私、羶色腥甚至造假等情事,東森S台更自八十九年十月至今年七月一日間,違反法令遭處罰達二十五次,其中多為妨害兒童身心健康、公序良俗等,如准許有如此違規紀錄的頻道繼續營運,才是違反重大公益,令主管機關難以執法,因此駁回東森的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