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伴侶法問卷題目整理—邊同南區小組(0414) @ 臺灣青少年及性別議題文化教育交流BLOG :: 隨意窩 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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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25 17:34 同居伴侶法問卷題目整理—邊同南區小組(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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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伴侶法問卷題目整理邊同南區小組(0414

    先說明一下為什麼我們要去討論同居伴侶法的伴侶應該包含哪些層面,而且認為關於對「伴侶」定義的理解為什麼必須放在最開頭就先讓受訪者去思考。

     

    首先,關於「伴侶」的社會定義,往往我們想到的都會是有情愛關係,所謂的男女朋友,若再加上「同居」兩個字,那伴侶=有上床、有承諾、有婚約的同性、異性情人這件事情,就會變的不證自明而且狹隘。但我們必須仔細想想,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我們在人生的每一個階段,身邊是否都能那麼「幸運」的擁有一個可以跟你做愛、給妳承諾、婚約的另一半?甚至有的人根本不期待也不需要這樣的「伴侶」關係,身邊有其他更多的人,或許也都同樣提供著照顧、陪伴的「服務」,這些人可能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相知相惜多年的知己等等,甚至對很多老人而言,「看護」也會是一個重要的照顧、陪伴角色。

     

    因此,在我們討論同居伴侶法的權限或效用如何之前,我們其實比較想知道若是這樣一個法立下去了,他到底能保障到的是哪一群人?然後可能在同時也排除掉了哪一群人?就是因為法律有其規範人類行為、給予責任義務的權力,而且法律定下去之後再去修改的可能性其實很低,在期待可以將法律所能保障的群體擴展到最大的前提之下,我們更要去看到對於「伴侶」定義在經驗與意義上的多元性。試想,如果今天伴侶的意義將不在侷限在男女朋友、情人上,那麼不想結婚的一群異性戀男人女人、單身的男女同志好友、讓看護照顧餘生的老人們等等,還有其他更多的「同居」形式,是不是都可以受到這樣一個法條的保障呢?關於「多元家庭」的概念或形式也可以同時擴張、充滿多元的經驗。

     

    從推動立法的策略來講,如果我們的戰友從一開始的只有同志社群內部(還不包括那些根本沒有伴、不想交、也不見得要跟另一個人維持穩定情愛關係的人喔~),納入更多的聲音,多元的需求與經驗被看見了,是不是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與我們並肩作戰呢?因為同居伴侶法所能保障到的人就不再只是限定在同志社群了。

     

    因此我們會希望在一開始就可以問受訪者,到底她們是怎麼理解與經驗到曾經有過的任何形式的伴侶,這些伴侶很有可能是上述說的每一種可能,知己、愛人、親屬、甚至是看護、寵物等等,而這些伴侶曾經提供過什麼樣的照顧、陪伴、情感的支持,對受訪者來說,這些情愛關係之外的諸多關係,是不是或者需不需要也透過一套法律來保障呢?所以我們對題目有小小的修正與建議,同時也認為可以在題目之前,略做說明來提醒受訪者去思考其他伴侶關係的可能性。

     

     

     

     

     

     

     

     

     

     

     

    原題目:你認為同居伴侶法所指的伴侶可包括哪些人?

     

    修正後:

     

    你認為伴侶關係法中,有哪些關係應該納入其保障範圍之內
    O
    情人關係  O親人關係 a,有血緣如父母兄弟姐妹  b,無血緣如認養的小孩 O朋友關係   O看護關係  O共同撫養人

     

     

     

    題目設計說明:

     

    從「同居伴侶法」改為「伴侶關係法」的考量:「同居伴侶法」名稱本身的侷限

     

    1.      伴侶是否一定要有"同居"事實(共處同一屋簷下生活)才能成立?而伴侶又一定要同居嘛?

     

    2.      原則上大家「應該」都是希望此法並不侷限於有情愛關係的伴侶(用白話文叫做男女朋友),可以包括親朋好友等這些照顧、陪伴你的人..所以這邊用「伴侶」兩字,不管之後這個法條有沒有通過,對於不常接觸法律的社會大眾光看名稱就容易被誤導只限於我們想得到的伴侶關係而已。

     

     

     

     

    關於題目前的補充說明:

     

    如果同居伴侶法通過了,你的同居人和你可以合法地得到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繼承、領養小孩、簽屬手術同意書……),且人數不限(不然如果你生病的時候,剛好那個唯一的「伴侶/同居人」不在,那就沒人幫你簽名囉),那你會希望這個法案裡的同居人(or伴侶)可以包含誰?

     

     

     

     

     

    由「同居伴侶法/伴侶關係法」可能引發的討論:

    1.      民法親屬篇規範的包括婚姻、父系母系親屬、財產等 ,那麼獨立出一個同居伴侶法,家系的那一塊怎麼辦呢?

     

    2.      會牽涉到財產或債務的繼承者、保險受益人或是危險時緊急聯絡人等等,財產擁有者是否可以決定/選擇將自己的財富留給不具備消費、生產能力、及其他所謂「人的行為能力」者?例如自己的寵物--狗或是貓咪,如果這樣的繼承是有效的,接著就是要討論(寵物)代理人或是授權處理者的權利義務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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