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過程,對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不實的爭議,檢辯雙方不僅於庭訊中激烈攻防,審判外更是隔空交火。審判長亦未當庭解決此項爭議,卻留待下次庭期,藉由「勘驗」檢察官偵訊「錄音帶」,以論斷證人供述的原委實情。
然因時間落差、問題延宕,更增添藍綠陣營政治解讀本案的空間,徒增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與疏離。
審、檢、辯對於本項爭議的應對處理,或許符合我國現行實務現況,滿足司法人的理性思維。但是,就社會大眾認知來說,類此「證人供述」之證據調查,似如傳說中的「寓言」再現,不禁令人迷惑不解。
中小學階段,我們大多聽過「書生買鞋」的寓言故事:
某書生上街要買鞋,老闆幫他量了尺寸,拿給他一雙十寸的鞋。可是書生回家翻箱倒櫃找出書簡記錄,上面記載著他穿鞋六寸的鞋樣,他便回頭要老闆照鞋樣給鞋。
最終店家無可奈何地拿六吋鞋給他,書生帶著鞋揚長而去。稍後,老闆拿過鞋樣仔細端詳,發現後有註記:「吾兒七歲,著鞋六寸,腳隨人長,步步前進」。
同樣地,本次爭議的原點既然在於藉由「證人供述」,以確認馬英九有無犯罪事實認知,則法院審判庭訊過程,證人均能配合出庭陳述作證的情況下,原應依證人於法庭審理中的陳述內容,作為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依據。
相對地,若如本案審判長的裁示,意藉先前偵查階段檢察官訊問證人錄音帶的重現,以論斷馬英九犯罪事實有無,將彷如「書生買鞋」的寓言,不相信自己雙腳肉身,卻執著前人的鞋樣教條。
本案中審檢辯類似「相信鞋樣」的應對,或許執著我國現行刑訴法「傳聞法則」的規定,認為: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
據。可是,參考美、日傳聞法則的法理論據,認為證人未在法庭親身供述,其內容總隱含許多不可信的因素。因此,證人於法庭外的供述,「原則上」並不能作為犯
罪事實認定的基礎,以避免偵查機關假借庭外證人陳述,暗渡陳倉表達自己的主張,並防止法庭審理淪為偵查程序的附庸。對照本案筆錄不實爭議,實凸顯我國現行
傳聞規定的漏洞與弊端。
日本電影大師黑澤明轟動國際的「羅生門」一劇,乃採用芥川龍之介經典短篇小說「竹林中」的情節,而該劇中殺人案件的故事發展,均出於證人供詞所拼湊。其
中,加害人嘗言:我殺人用的是腰上長刀,可是你們是用權力去殺、用金錢去殺,或是講些冠冕堂皇的話就可以殺人…如果說罪孽孰重孰輕,那就不得而知了!如馬
英九所言:本案並非個案,而是人權問題。本案似不容等閒視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