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後第一次申報所得稅時,馬上就發現一個問題:「到底可不可以申報扶養未滿60歲的父母?」連續兩年繳交報稅資料時都順便向承辦人員詢問,得到的答覆都是:「扶養父母乃天經地義的事,當然可以。」
根據所得稅法相關條文:「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但何謂謀生能力?該如何證明呢?為什麼承辦人員語氣竟然這麼肯定?
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網站上找到無謀生能力的定義: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四)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直系尊親屬」才能憑年收入來判定是否為無謀生能力,其他親屬不行。另外根據新的稅法釋令,自96/12/20起,村里長不能再核發無謀生能力證明了,讓村里長減少許多人情壓力。
2005年的報稅宣導網站則有更實際的範例說明,不過下面這個台財稅第770651931號函已經被上面的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取代了,目前已不再適用: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例如:93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7萬4,000元,如果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93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7萬4,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7萬4,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財政部77.2.25.台財稅第770651931號函)』
總之直系尊親屬年收入未達免稅額即一定可扶養,但如果年收入超過免稅額呢?是否可以申報扶養?
在PTT稅務板努力爬文後(這是前年的事了
),自己的心得是國稅局對於扶養直系尊親屬的認定比較寬鬆,就如同之前承辦人員所說的「扶養父母乃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沒有與其他人重複申報扶養即可,國稅局基本上不會特別去盯直系尊親屬的年收入是否真的低於免稅額的,只要有節稅效果,大膽申報扶養就對啦(頂多事後收到補稅單而已
)。
最後附上兩篇扶養其他親屬相關補充資料,也許以後用得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