囧rz事件,城邦的官方回應 @ tenz's blog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button
  • 某月刊編輯,性喜胡思亂想,信口開河。對美食、美景缺少抵抗力。沒有古典音樂和網路就很難活下去,每隔一陣子就得逃離水泥森林的台北,才能重新積累於工作中消散的原力。

  • 關鍵字
    1. 沒有新回應!






  • 如何使用RSS
    Powered by Xuite
    2006-05-02 16:53 囧rz事件,城邦的官方回應
    平均分數:0 顆星    投票人數:0
    我要評分:
    就近日各媒體刊載關於『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占網路創意申請「囧rz」及「好人卡」等商標一事,提出說明,敬請查照。

    公告內容

    一、據各媒體報導,『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囧rz」及「好人卡」字樣之商標,係為『獨占網路集體創意』,本公司認為網路討論與媒體報導之內容,或有誤解,合先敘明。

    二、 本公司2005年初,出版「數獨」系列圖書時,發生第三人先行將該名稱申請註冊為同類商品商標之情事,當時為避免發生侵權問題,故編輯同仁多有就商標文字 進行預先防護之觀念。2005年11月初,轄下商周出版事業部著手計劃,集結網路群體創意出版《去死去死吧》一書,本書出版前編輯部門已預計製作產品做為 促銷本書之贈品,包括附有「好人卡」、「orz」、「囧rz」等文字圖樣之旗幟、卡片、馬克杯、CD、徽章及「好人國身分證」等。為避免商品可能侵害已註 冊存在之商標,經本公司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確認「orz」等商標確係已遭部分公司註冊,為免侵權故取消所有「orz」產品之製作。並決議申請「好 人卡」及「囧rz」等商標,以確保日後製造該贈品時,不致生侵害他人商標之結果。

    三、「好人卡」、「orz」、「囧rz」等文字雖係網路集體創作 下之產品,其法律地位上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客體,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唯一旦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將具有排斥效力而受保護。商周出版註冊此些 商標之原意,原係基於被控訴侵權之防護目的,並無意藉此限制任何第三人使用,以出版為本業之城邦集團,更無意獨占該等商標進行商品之販售營利。我們認為即 使本公司撤銷本案商標之申請,在現行商標法體制下,亦無法排除其他第三人將此些網路集體創意文字註冊為商標之可能,唯有續行申請並立案,方能確定被網友認 定為普遍公共財之創意文字,有無被註冊成商標而獨占使用之可能性。無論如何,本公司謹於此重申,嚴循一向尊重網路集體創作之立場,即使日後取得該等商標, 亦不對任何第三人主張商標獨占專用權而進行任何法律追溯。

    本案聯絡人: 第一事業群總經理 林宏濤
    tenz / Xuite日誌 / 回應(6) / 引用(0) / 好文轉寄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