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9 15:42 限定繼承--將繼承財產拿來清償
八年前丈夫去世,不知他有幫人信用擔保約四百萬元,我也未辦理拋棄繼承,過程中,我懷疑對方偽刻丈夫印章做保人,但官司敗訴,由於孩子也是繼承人,繼承了老家一點點土地,銀行也連帶告我二個未成年的孩子。
請問,不是己通過未成年小孩不用再繼承父母的債務嗎?該如何辦理?他們當初繼承了一點點老家多人持分的土地,土地總價值才一百萬元,該如何處理?可以聲請拋棄繼承嗎?若不處理這件事,銀行追溯權有多久?
律師張欽昌答:
林小姐所指「小孩不用再繼承父母債務」,即新修正《民法》第一一五三條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該法令指的不是「不用繼承」,而是「限定繼承」,必須將小孩繼承的財產拿來清償債務,若不夠就不用再還了。
繼承就無法辦拋棄
「限定繼承」必須到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辦理,準備限定繼承聲請書、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等相關文件,可向法院的為民服務中心索取空白文件,且法院也有人員協助辦理;由於銀行已提告,若已收到支付命令,林小姐必須盡快向法院聲明異議。
至於小孩已繼承了老家土地,就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會以小孩持分的價值做為清償債務限額,銀行對於債權可追溯十五年。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2008/09/19蘋果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