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身分--利用居住不到183天:聯合勞務管理顧問社: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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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eder999
  • 2008-09-03 21:29 居住身分--利用居住不到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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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與合法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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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用非居住者身分避稅,未來會行不通。目前有不少有錢人利用在台居住不到183天,規避居住者身分,台北市國稅局建議未來修法,改以納稅人過去幾年的在台居住平均天數,作為課稅依據。

    有錢人利用租稅規畫節稅、避稅甚至逃稅,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將「反避稅」列入討論議題,由台北市國稅局負責研究。國稅局上周舉辦座談會,邀請會計師、學者專家和工商團體代表,討論初步方案,日後將報請賦改會拍板定案。

    與會人士說,針對個人的反避稅措施,是針對在台沒有住所的民眾,利用稅法規定只要一年內在台未住滿183天,不論所得高低,都可依20%的稅率就源扣繳。

    國稅局官員說,有錢人收入高,得繳30%、40%的稅,只要在國內居住接近183天時,趕緊出國「避稅」。結果,依照現行法令,不用辦結算申報,只須按20%稅率繳綜所稅。

    因此北市國稅局建議未來參考英、美、日等國的作法修法,計算當事人過去一段時間在台居住的平均天數,作為認定標準。至於「一段時間」是多久,目前尚未確定。

    比方說,劉先生在93到95年,平均在台居住90天,申報96年度所得稅時,如果他當年只在台灣住60天,就只要繳20%的稅;如果住100天,就得依照所得高低報繳個人綜所稅,稅率從6%到40%不等。 【2008/09/0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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