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汽車駕駛人今年5月行經北縣金山鄉國聖橋,見前方「黃」燈直駛過去,卻被警方攔下告發他闖紅燈,他不服,聲明異議,法官發現3色燈的紅燈位置呈橘黃色,由於偏色影響駕駛人判斷,因此撤銷處分,裁定不罰。
陳姓駕駛人今年5月7日晚上8時多,開車行經臺北縣金山鄉台2線國聖橋前,因闖紅燈違規,經北縣警局金山交通分隊員警攔停舉發,基隆監理站依規定裁處2700元,並要記違規點數3點。他辯稱號誌燈色不明,紅燈根本就是黃燈,他還提出當晚攝得事發地點的「偏黃」燈,及另一地拍得的正常紅燈,作為對照。
法官開庭時勘驗照片,發現兩張照片中有問題的紅燈確實紅色較為模糊,再詢問執行取締的警員。執勤警員說明當地號誌並非LED燈,而是傳統的白熾燈泡,顏色還是紅色,只是變得較淺。北縣交通局也函覆國聖橋的3色號誌依順序排列為紅、黃、綠燈,依位置就可判別紅燈或黃燈,不過,現場勘查應為燈泡熱度造成褪色,燈色有偏差,已不符標準。
法官認為,若紅綠燈的燈號設置本身有缺失,致用路人不能正常注意,或因設置物本身發生偏差、故障,致汽車駕駛人在行車間,未能正常遵照燈號行駛,自不得歸責駕駛人過失;這名駕駛人雖曾在燈光號誌管制顯示紅燈的情況下直行通過,但在當時客觀情形下,無從判斷燈光號誌管制失準,因此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 【2008/09/03 聯合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