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林先生問:向銀行貸款需提供國稅局核發的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書做為財力證明,惟報稅時本人並非納稅義務人而是配偶,是否可以配偶的名義申請?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書,申請人需為納稅義務人本人,若為配偶或扶養親屬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或授權書。
該項申請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2,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本項作業為全國連線屬跨區局服務,只要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即可至就近各國稅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核發。【2008/08/29 經濟日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