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帶行照、駕照屬微罪不罰的法源,是根據警政署「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與「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是指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者,得不予舉發,而實施勸導。
此案交通大隊認為交通事故者不適用這規定,才會補罰單,但蘇先生認為車禍3方已當場和解,沒有人提告或錄製筆錄,交通事故並未成案。(記者張文川)2008/08/30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