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陳姓板橋市民將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到太太名下,忘記再次申辦「自用住宅」,被板橋稅捐分處改課徵「一般用地」地價稅,稅款暴增五倍,達五萬八千元。陳太太向稅捐處交涉未果,向縣府訴願獲翻案。
台北縣政府訴願會昨天審議,認為配偶間因移轉產權而被改課稅率,不符合社會現況及人民期待的公平性,稅捐處的處分「過當」,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另為適法處分。
稅捐處對此結果很驚訝,擔心引發連鎖效應。處長黃毓彥說,房地產權移轉後忘記重新申辦先前的特別稅率,以致被改課稅率的案件確屬常見,但從未聽聞有被推翻的案例,訴願會的決定會讓稅務機關「很為難」,將發函各縣市稅捐處徵詢意見,再請示財政部適法問題。
據悉,陳姓夫婦的房屋過去即申辦自用住宅,每年地價稅都按千分之二計徵,繳交一萬一千五百八十五元;九十五年陳先生將房屋產權移轉給太太,去年地價稅被改依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達五萬七千九百廿五元。
陳太太向稅捐處交涉,要求補辦自用住宅稅率。但稅捐處認為她前年辦理產權移轉後,並未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再申請自用住宅核課地價稅,因此依一般用地稅率定課地價稅,並無違誤之處,拒絕她的申請。
訴願會主委陳坤榮說,土地稅法第九條定義「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陳姓夫婦的房屋、土地使用條件及戶籍成員都與產權移轉前相同,不必「再次」申辦自用住宅,即可適用原稅率。 【2008/07/06 聯合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