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欠稅人可望鬆綁:聯合勞務管理顧問社: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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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5-12 14:35 限制出境--欠稅人可望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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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人被限制出境的懲罰可望鬆綁。立法委員已提出修法案將提高禁足門檻,個人欠稅達150萬元、營利事業達300萬元以上,財政部才能施以限制出境懲罰,且禁出國門年限最長不得逾二年

    根據今(97)年2月底的最新統計,全國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的案件總計5.2萬餘件,合計欠下的稅捐高達2,367億元。財政部估計,依據立委提案,現有5萬餘個欠稅案件,有將近八成欠稅人將獲得解套,國庫稅捐保全功能會嚴重折損。

    由羅淑蕾、費鴻泰等36位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草案」已經付委,等待財政委員會排期審查。

    這項攸關欠稅人入出國境自由的法案立委認為財政部現行做法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5號解釋,加上台灣產業結構改變,工廠外移致使境外工作機會增加,一旦因欠稅對人民或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將剝奪欠稅人海外工作權。多數立委因此認為,限制出境的手段反而干擾欠稅人償還欠稅。

    目前限制出境是以個人欠稅金額達50萬元、營利事業達100萬元;進入行政救濟案件者,個人欠稅達75萬元、營利事業150萬元者,財政部即可通知入出境管理局,對欠稅人採取限制出境的稅捐保全措施。

    立委提案指出,現有限制出境的門檻標準早在73年即已訂定,長達24年未做修正,若依據國民所得自73年至今增加4.6倍,國內物價指數增加1.5倍估計,限制欠稅人出境標準應分別提高為:確定案件,個人150萬元、營利事業300萬元;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300萬元、營利事業達600萬元以上,才可以採取限制出境處分。

    立委版並要求未來限制出境的裁處權限,要移交由中立第三者的法院負責裁定,不得由財政部逕行為之。且為保障欠稅人的遷徙自由,對納稅人限制出境需符合有逃避稅捐、隱匿財產與逃匿出境之虞等要件,並需由政府負責舉證。

    目前限制出境幾乎等於沒有期限限制,也讓立委認為不符合人權,因此增定限制出境期限最長只能達二年;已遭限制出境者,如財產不足清償所欠稅款且無隱匿財產時,財政部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2008/05/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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