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賴姓男子騎機車遇一輛轎車突然違規迴轉,他反應不及摔倒頸椎粉碎性骨折,合併四肢麻痺,板橋地方法院認為開車的黃州文有疏失,判決他賠償賴姓男子609萬元。
判決書指出,94年9月22日下午,當技工的賴姓男子(22歲)騎機車行經台北縣樹林市大安路,當時黃州文開車暫停在路邊,卻突然迴轉,賴姓男子見狀立即煞車,但是隨後機車滑倒,並且撞上黃州文的左車門,受重傷送醫。
賴姓男子因頸椎第四節粉碎性骨折、脫位及脊髓損傷,手術後合併四肢麻痺,雖然經過復健,但至今右側肢體癱瘓、右手無法上舉且左側無力,日常生活需要人照顧,而且精神受創,因此請求醫療、看護、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1000萬元。
黃州文抗辯說,當時賴姓男子車速過快,對於車禍也應負起相當責任。不過,法官根據車禍的刑事案件證據,認為當時機車並無煞車痕,沒有證據證明賴姓男子騎車超速,而且經鑑定也認定賴並無疏失。
法官判決黃州文必須賠償賴姓男子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共730萬元,扣除賴已經領取的強制責任險理賠,黃州文必須賠償609萬元。 【2008/03/11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