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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23:19 我看「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一)百思不解
針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總說明,我有些百思不解的疑惑,這個條例真的是為了農村居民而立的嗎?
第三條的說明指出:「整合型農地整備是由上而下方式推動農村活化再生,擴大現行僅以生產田區重劃,未涉居住空間之作法,透過生產與生活空間整體規劃利用,達到兼具改善生產便利性及提升生活品質之目的,並得對原有土地作分配處理,爰為第四款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試問,「農村再生條例」為何能管到農村居民住的問題。
第四條的說明指出:「農村再生不僅是硬體建設改善,更需兼顧農村特質之維護。農村活化再生工作,期經由軟、硬體建設,創造與都市水泥叢林不同之農村新風貌,讓在地居住者對其生活環境感到滿意,也讓更多人願意親近農村,從而返鄉居住或從農,為農村注入活水,達到農村再生之政策目標。」
房子蓋得很漂亮,設備做得很豪華,沒有工作機會,誰要住?誰要待?
老人家不愛孩子回來嗎?
把房子和環境弄得好好的,孩子們就會回來,老人家會不願意作嗎?
沒工作機會,孩子回家鄉陪爸爸媽媽、爺爺奶奶養老嗎?
「親近」、「返鄉」這字眼用得真傷人。
第五條的說明指出:「我國以往投入人力與經費於農村建設,遷就原有組織編制,主要在原有都市計畫或建設單位下執行,推動方式偏重都市計畫模式或僅為土地之處理,惟都市規劃與農村規劃理念不同,無法切合農村需要,因此形成農村建設僅有點狀之個別建設成果,缺乏全面性之農村建設方向,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合現行分散之建設計畫,整合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以收資源整合及有效應用之效果。」
「農村再生條例」通過就會出現很棒的規劃嗎?
第九條指出:「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三條的說明指出:「農村再生發展區為功能性分區,並將作為土地管理之指導及依據,因此必須將其影響效力予社區民眾知曉與參與,爰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計畫時,應以公開方式讓民眾得知並能提供意見,例如採取公告等方式。在公開閱覽期間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民眾如有意見,得以書面提出,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整,併同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農村居民對於計畫有意見要以書面提出耶!完全是官僚體系的思維模式。
把農民當成公務員嗎?遞送文書?
第二十五條的說明指出:「為期農村社區建設之完整性,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需要,於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就配合農村社區發展需要擴大建築用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採取擴大或結合鄰近地區辦理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並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惟因應農村社區發展需要,且考量該鄉村區擴大係以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為基礎,因此未來在核定程序上,仍應以簡化程序及併行作業方式作為配套。」
只要美其名為「因應農村社區發展需要」,就能很容易作土地變更耶!
第二十五條指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應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項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一、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如果能確保剩下的二分之一土地在轉為建築用地之後,能夠與原有面積之土地擁有相同的價值,第二方式當然可行,若非如此,又該如何呢?另者,方式一或方式二的選擇權在誰呢?
第二十六條指出:「……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這種關係到居住、生活的大事情,才五分之三同意似乎不夠。
第二十七條指出:「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其供道路、溝渠、廣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污水處理、綠地、農路、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拆遷補償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第二十八條指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選定範圍內之農村社區集中規劃,並將農地興建農舍之需求及所需公共設施同時納入;範圍內原有土地,經扣除前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予以重新分配整理。」
如果你剛好是不同意的五分之二少數,看了第二十七條,會讓你更嘔,因為在開發案通過之後,你已經被視為得利者,不管是用土地來抵,還是用現金,你都必須支出受益金。
根據第二十八條,你完全不用費心,重新規劃後,他們會幫你換另一個手掌,只不過得要先割掉幾根手指頭或者幾塊肉,當作是你得要支付的受益金,剩下的部份就會還給你了。
第二十九條指出:「依前條第一項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前項分配之土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辦理交接;屆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不管你喜歡與否、同意與否,土地換了就是換了,有異議也沒辦法喔!
我們似乎又回到集權時代了。
第三十一條指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的認定標準尚不得而知,端看要強制把我的房子重修,還要我自己拿錢出來,不管出發點是善、是惡,這似乎已經違反人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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