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玻璃娃不慎摔死 好心同學挨告被判重賠:Riken阿諭的電腦網路記事本: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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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8-26 01:41 抱玻璃娃不慎摔死 好心同學挨告被判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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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那句「量力而為」,以前我都一直認為,幫助他人本來就是要「盡力而為」,今天我第一次發現不對了

    剛剛我老爸告訴我,以後如果看到這種的,千萬不可以雞婆,因為我們家可沒那個經濟能力付333萬

    我也開始猶豫了,我老爸說得沒錯,我家的經濟能力,只要再跑出個333萬,真的會垮,會害死我的家人,所以我不能夠冒這個險,但這跟我從小到大的認知完全不同,突然絕得好反感,有惡厭這個社會的感覺。

    【東森新聞報 記者郭淑靜、林立/台北報導】
    下個月就是「玻璃娃娃」顏旭男逝世五周年,5年前就讀台北市景文高中時,因一名陳姓同學抱他到地下一樓上體育課,卻不慎摔倒,顏旭男顱內出血最後送醫不治。

    顏家對學校、陳姓同學等人提出告訴,原本一審判決敗訴,但不斷上訴的結果,台灣高等法院於24日改判顏家勝訴,景文高中和陳同學將付出333萬元的賠償費。

    在民國89年9月初時,罹患先天性全骨不全症且在就讀景文高中2年級的顏旭男,因當天下雨體育課上課地點改到地下室,而陳姓同學徵求顏旭男同意後熱心抱他前往上課地點,沒想到樓梯濕滑,陳姓同學不慎摔跤,「玻璃娃娃」顏旭男因此而重傷不治,留下長達五年的官司纏訟。

    事發後家屬控告校方、體育課老師以及陳姓同學過失致死,但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顏家敗訴,認為陳姓同學出於熱心,而校方也在第一時間通知家屬,並無故意或過失之虞,而白姓體育老師則無罪定讞。

    但顏旭男父母不服判決,決定上訴高等法院,終於傳出好消息,高等法院廢棄一審判決,法官認定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景文高中疏於設置保護殘殘障設施,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陳姓同學未量力而為,兩者皆應負起過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合計顏家可以獲得333萬元的賠償金。

    顏媽媽得知結果後感到相當欣慰,表示下個月就是顏旭男逝世五周年,五年來家人煎熬、奔波,這遲來的正義總算對顏旭男有個交代,現在只希望未來的日子,一家人能相互扶持,回歸正常的生活。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050825/195/281z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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