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11/27補稿,之前發生後忘了打!~)
敘事稿:
翌日,10月3日!~
田姓學生早上學校晨禱(每個禮拜二的晨間禱告)
晨禱途中莊姓教官叫田姓同學晨禱完後到教官室找他!
之後田姓同學晨禱完後就立即到教官室找莊姓教官!
之後莊姓教官就帶著田姓同學到諮商中心裡!
依照11月2日晚上學務主任陳主任所說明的:「寫下對這件事情的請求及過程」
之後莊姓教官就先與田姓同學對談一兩個小時!
對話中莊姓教官一直站在老師的立場說話!
之後對談完後田姓同學就開始寫下對這件事情的請求及過程!
寫的途中因為莊姓教官一直在旁邊催促!
所以造成田姓同學無法寫完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及請求!
經莊姓教官不停的催稿後田姓同學只好寫了一些大綱後就交給莊姓教官了!
之後莊姓教官就帶著田姓同學回教官室!
回教官室後打電話詢問學務主任陳主任是否在辦公室!
學務主任秘書回應說沒有!
之後莊姓教官原本叫田姓同學先回到教室上課!
之後走出教官室後就看到學務主任在遠處走動!
莊姓教官立即揮手叫學務主任到教官室來!
之後莊姓教官就將田姓同學交給學務主任!
學務主任帶著田姓同學到主任辦公室裡!
主任看完了田姓同學所寫的請求及過程後!
對田姓同學開始進行談話!
談話中學務主任的話大部分都是導向挺老師!
並且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列印"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給田姓同學看!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原文轉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
之後主任說明田姓同學當初架設網站將連署聲明稿放上去是在對老師毀謗!
田姓同學說明:「我當初架設網站時有設計帳號密碼入口!必須向我索取密碼後才得以進入觀看!」
主任說:「那如果遇到駭客入侵網站呢?」
田姓同學無言以對!
並且說明搜書包在學校是被允許的!
並且拿出校務會議紀錄!
裡面記載著當時會議的討論結果!
校務會議討論結果: 老師執行搜書包任務是受到家長的授權允許的! ◎並非詳細內容! |
談著談著已經到了中午了!
主任說他先打電話到導師辦公室通知老師幫田姓同學盛飯!
談完後!~
田姓同學回到教室!
桌上空無一物!
沒有任何的飯!
田姓同學只好自己出去盛飯了!
聲明稿:
在10月3日本日的事件當中!
校方仍然一直驅向師師相挺!
並且任何事情都趨向老師對!學生錯!
難到老師真的沒有錯誤嗎!?
關於"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中的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這點可以證明田姓同學並不違法!
連署聲明網裡的所有條例!
都是事實絕無虛假!
關於連署聲明網進入頁面需要帳號密碼!
因並無散佈於眾的意圖或事實(使用密碼才看的到),所以不構成毀謗罪!
主任所說的:「若遇到駭客呢?」
基本上若遇到駭客的話可以依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358條"進行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原文轉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
關於「老師執行搜書包任務是受到家長的授權允許的!」
在此聲明
此會議紀錄仍然違背了教育部已於95年4月25日公布「各級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裡的條文!
二、校園人性氛圍的關注 4、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律允許,不會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物品與空間 |
關於田姓同學中午從主任辦公室回到教室後桌上沒有任何的飯菜!
到底是老師不聽學務主任的話?還是老師在忙?
還有待釐清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