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1 16:44 法界:電話遭公布可民事求償

中時電子報 許俊偉/北縣報導
北縣某老師在網路公布學校主任電話,還化名刊登援交留言惡整,害該名主任接尋芳客電話接到手軟,無奈卻不構成誹謗要件。法界人士表示,碰到這類情事,民眾最好透過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
法界人士指出,構成誹謗必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誹謗之人須為特定人。王姓老師雖在網路留下主任電話,但用不同化名刊登,並無法證明他意圖誹謗特定人士,獲判無罪其實並無爭議。也有法官指出,很多民眾經常在網路上碰到類似情事,雖深受其擾,但透過刑事究責卻是耗時做白工,即使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求償,卻可能因刑事被判無罪後,「附民」也跟著遭到駁回。
法界人士建議民眾直接進行民事訴訟。以該案來說,由於被害人和留言者都確有其人,被害人應透過民事向散布者求償,又快又有效。
除了民事求償,被害人也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依去年才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各地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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