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網友詢問,除了金管會人員的口頭說明外,如何有書面資料證明金管會確定會賠付94/6/24之前(不含當天)簽約者。
請參考以下資訊:
1.金管會第211次會議:(在以下連結的第5,6頁)http://www.fscey.gov.tw/public/Data/892620584071.pdf
參、臨時動議:臨時討論案:
案由二、關於金融債券契約之法律性質乙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惟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仍受保障。若列管金融機構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募集、繳款期間恰跨該條例修正施行日,該債券契約生效或原因事實發生之認定時點,究係為應募書簽訂日或繳款日,涉及金融債券契約性質之解釋,依97年7月10日第208次委員會議決議,經彙整法務部及中央存保公司之意見後,爰再提請本會討論。
決議:金融債券與公司債券法律性質類似,爰採多數學者見解,認定金融債券之性質應屬諾成契約。
--->所謂[諾成契約]就是以簽約日為主。因為之前有官員主張應採[要務契約],所謂要務契約是指以繳款日為主。若是採要務契約,則慶豐94次順債就沒人可獲得賠付,因為所有人的繳款日期(慶豐扣款日期)都在94/6/24日(含當天)之後。 現因金管會已決議採諾成契約,所以是以簽約日為主,只要簽約日期在94/6/24RTC修正案開始實施前,政府就會賠付。
2. 經濟日報97/9/27報導:
{依94年6月24日通過的金融重建基金修正案,金融債券不在RTC賠付範圍,但金管會表示,慶豐銀發行的40億元金融債中,有38.24億元是在94年6月24日以前與投資人簽約,因此這部分仍會由RTC賠付。}
--->這批債券發行金額是50億,因為97年6/28還本10億了,所以還剩40億。
雖然政府會賠付,但不表示債券的錢可以馬上拿回來,所有的還本或領息的方式仍依照過去與慶豐約定的方式。因此下次領息日仍是97年12月28日。本金到期日仍是101年的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