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報導:慶豐銀1.76億金融債 爆爭議
以下消息來源:聯合新聞網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8.09.29 02:58 am
慶豐銀行1.76億元次順位金融債不理賠,引發爭議。有投資人向慶豐銀分行、存保公司要求賠付,這些投資人認為,他們持有的金融債,與其他38.24億元都是同一批金融債,只是簽訂認購契約時間不同,卻無法獲理賠,有失公平。
金融重建基金(RTC)條例對金融機構的債務賠付,原本未區分存款與非存款債務,94年6月24日修正生效的RTC條例修正案,對於金融機構的非存款債務,RTC不再提供保障。
金管會上周五下令接管RTC列管的慶豐銀行後,也依新修正的RTC 條例規定,認定慶豐銀發行的金融債券中,有38.24億元因在94年6月24日以前與投資人簽訂認購契約,這部分RTC會賠付。
至於另1.76億元的金融債券,因簽訂認購契約時間是在94年6月24日之後,則不在RTC賠付範圍內。
據了解,慶豐銀在94年6月發行的這批金融債有50億元,後來有部分還本,目前剩下40億元,這批金融債發行日期是94年6月28日,但投資人簽訂認購契約的時間,大部分是94年6月24日之前,只有少數人是在94年6月24日以後。
由於時間點剛好在非存款債務不賠的法律修正前後,讓RTC賠不賠付慶豐銀金融債,成為棘手問題,據了解,過去金管會內部討論時,曾有人主張以「要物契約」認定,也就是投資人實際繳款日為準,如果是6月24日以後繳款就不賠,之前繳款才賠。
若依這項規定,幾乎40億元的金融債都無法獲得RTC賠付。
後來,新政府上台後,金管會與RTC管理會多次討論後,最後由金管會決定以「諾成契約」認定,也就是以簽訂認購契約為準,6月24日之前已簽約的就賠,之後簽的就不賠。
雖然金管會已採取「較寬」的認定作法,但仍有1.76億元、約1,000位投資人不滿,這些投資人向慶豐、存保反映,既是慶豐同一批發行的金融債,為何卻有不同的待遇。
中華銀行有8億元、寶華銀行有10億元,都因此無法獲得RTC賠付,其中有投資人提告,但因RTC條例規定非常明確,到目前為此還沒有人勝訴。
官員表示,之前的案件發行金融債時間,不是95年就是94年7月以後,時間都相當明確,不像這次慶豐因時間點接近,爭議較多。


